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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贯彻执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内容及路径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4-05-14   来源:纪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制度廉洁评估,是中央纪委加强制度顶层设计,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推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一项创新工作和重要举措,对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有着现实而深远的意义。这项工作正在从试点到面上逐步推开。
         建立健全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前置条件”是发挥其作用的核心要素,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利益冲突、消除制度风险。制度廉洁性评估将监督作为一切重大行政制度出台前、重大执法行为实施前的前置条件和权力运行必经程序,强化了事前监督,对部门依法行政行为起到纪律约束作用,不断提升执行制度的效能,彰显出防治腐败的创新之举、治本之策的功效。本文着重从如何贯彻执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基本内容路径,作一点思考。

一、明确“制度评廉”前置要求

         对一切新出台或正在执行的制度和准备开展的重大执法行为等事项,设置前置条件、提高“准入”门坎,既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带病”的风险,也可以大大减少利益冲突、领导渎职和个人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有利于把本级部门制度规章规范起来、统筹起来,让制度真正得到落实,有效杜绝“既当裁判长又当运动员”现象的发生。
         一是基本内涵。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对象,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通俗讲,是指一个部门的外部规章、内部管理办法和政策指导下的行动、部门工作自生行动两大方面,并在内容上对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是前置条件。制度廉洁性评估的重点是防止利益冲突。具体操作是加强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并作为前置条件,对正在起草或即将出台的制度提前介入,将评估结果作为制度出台的重要依据,未经评估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制度按制度廉洁性评估结果修订后出台,把廉政风险消除在制度起草制定过程中。制度廉洁性评估的重点是防范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指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发生私人、部门利益与公共责任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
         三是流程控制。主要目的是防止渎职、防控侵权、提高效能。具体操作流程是凡出台制度文件前必先评估、凡重大行动执行前必先评估、凡事项结束后必作评估取舍。在流程控制上,建立与综合法规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最大化地实现对政策法规性运用、为年度目标绩效性评估结果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二、严格“制度廉评”必经步骤

         制度廉洁性评估,是将为制度的廉洁性、制度的合法性、制度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以及制度的科学性等,作为为基本内容,也是评估的基本框架。除此内容外,民主性评估和效能性评估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即制度是否体现民主和民意,是否体现群众的意愿和利益要求,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制度是否体现高效率、高质量,是否违规违法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环节和程序,是否违规延长办事时限等,必须通过严格步骤管理,不断实现对权力运行及制度目标的控制。
         一是事前送审。主要是指“事前”要及时报告预将出台政策、预将检查事项、预将开展行动等重大事项。对送审的报告内容,重点是发现和纠正是否隐藏着地方或部门利益;是否存在部门权力重叠;是否存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明显倾斜,即利益输送;是否存在模糊职责和减免职责,谋取权力便利;是否存在不正当的社会利益倾向和不合理的社会利益安排等。同时,特别需要对评估内容及权力边界加以正确把握,即评估的定位只限于严格意义上的廉洁范畴,决不包办和取代对涉及报告其它方面或重大事项的专业属性权等,有效避免“协调成包办、监督成替代”的问题。
         二是报告评估。主要是指部门,先对所制定的事项报告进行廉洁风险性评估和自查自纠,把好“自查关”;部门完成对事项报告的评估后,职能部门应及时将事项报告移交专门机构评审,即监察、法制等部门组成专门评估机构,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对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事项报告,要在部门自评、专门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或争议较大的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群众代表评审,提升公众参与度。对正在起草或即将出台的事项制度要提前介入,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制度出台的重要依据,把廉政风险消除在制度起草制定过程中。
         三是过程监督。主要是指在事项制度办结时限内,及时组织对通过事项报告的实施过程加强管理,主要是针对重要权力事项、重大权力运行的执行过程进行必要的督察、巡查和回访,尤其是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不断产生“赢在中层,评在基层”的实际功效。
         四是组织联动。主要是实现对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常态化管理。重点方式方法是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统一运作,实现管理各有侧重、防止大包大揽、强调过程协同、提高评估效率的管控目的。同时,对正在执行的制度实行等级化分类管理,即长效管理类、阶段管理类、临时管理类,并对制度执行的结果,及时进行必要的清理、整合和归档,确保制度的“新陈代谢”、不断完善。

三、落实“制度评廉”责任要求

         一是领导责任。主要是局领导层面,认真承担和落实临时性、配合性、长期性相关方案制定的决策责任。重点做法是:坚持对出台前相关方案进行“集体评估”,重点内容是:纪检监察部门向领导会议提交对部门报告和初评意见、专门机构意见和社会意见,经领导会议讨论决定,形成统一执行方案,同时,要明确授权和领导责任,对该执行方案的结果,直接转入下次专题会议讨论。最终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是执行责任。主要是局各处室层面,认真承担和落实执行过程中的直接责任。重点做法是:严格按照程序步骤,向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提交初始事项报告,并严格按照反馈方案,加强工作流程管理,提高过程执行力度。重点内容是:提出方案制定依据事实的同时,提出对执行方案的相应工作流程和执行方案的责任人等。
         三是监督责任。主要是纪检监察组织和相关行政法规处室要承担和落实对提交方案、执行纠偏、制度清理、结果建议的重要责任。重点做法是:及时受理部门提交的相关方案、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提交方案分别组织不同形式的评估、形成评估后的提案报告、提交领导专题会议。同时,对方案执行过程实施监督、对方案执行结果实施公开。重点内容是:审批部门要提交对方案的评估意见和建议、监督方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方案的取舍建议、考核成绩的评价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