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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探索实践谈话函询
发布日期:2018-08-27   来源:纪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简称工作规则)、省纪委《关于对省管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办法》(简称省办法)和市纪委《关于对市管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办法》(简称市办法)中,各级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函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科以下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在执纪监督和国家监察方面如何运用谈话函询还不够明确,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并加以明确。

一、 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与要求

派驻纪检监察组接到问题线索后,要对被反映人进行“诊脉”,通过翻看问题线索,综合分析其成长轨迹、近几年年度考评结果、以往问题线索反映情况等,结合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综合研判,力求准确画像,判断是否适合谈话函询。问题线索处置中的谈话函询要区别于其他谈话、函询。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函询,有别于一般函来函往中的函询;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谈话,既有别于一般性的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谈心谈话等,也有别于调查谈话、审查谈话、审理谈话、诫勉谈话等类型。谈话函询既是对线索中反映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一种处置方式,也是党组织和监察机关的日常监督方式,不意味着党组织和监察机关是要审查这个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而是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及时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提个醒、敲个警钟。对于多条多项反映同一人的问题线索,并不是对所有线索合并后简单实施,而是要根据研判并报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哪些可以实施谈话函询,对有初核价值的问题线索,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初核,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谈话函询的审批与实施

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科以下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谈话函询提出意见,报执纪监督室审核,由分管派驻机构的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批准,这样在工作关系上比较顺畅,便于提高问题线索的处置效率。对批准进行谈话函询的,派驻纪检监察组问题线索处置小组及时制定谈话函询方案,报纪检监察组组长批准,组长批准后抄送被谈话函询人所在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正科职党员干部及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主谈,对普通党员干部和一般监察对象的谈话,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主谈,由各驻在部门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陪同,一名纪检监察人员负责记录。从谈话的宗旨出发,谈话包括四方面内容:谈话人提出纪律要求,说明谈话事由;被谈话人作出答复或者说明;谈话人提出针对性要求;被谈话人表明态度。为确保谈话的严肃性,谈话过程应当形成谈话记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确认,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对函询的操作模式是,派驻纪检监察组问题线索处置小组提出方案经纪检监察组组长审核,报市纪委执纪监督室批准后,由派驻纪检监察组问题线索处置小组经办,编信访函询号,向被函询人发函,并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写出说明材料后报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派驻纪检监察组问题线索处置小组。谈话函询结果报纪检监察组组长审核,然后报市纪委执纪监督室审批了结或暂存,另复印给信访室、案管室备案。

三、 谈话函询后的情况处置

为避免谈话函询走过场,单纯成为消化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对谈话函询绝不能“一谈即了”“一函即了”,必须严格执行《工作规则》和《监察法》,区分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式处理,真正发挥谈话函询“红脸出汗”作用。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是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澄清了结;二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是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为避免谈话函询程序空转,必须严格谈话函询的处理方式,真正发挥提醒、震慑、警示作用。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求接受组织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将年度谈话函询情况向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要求被谈话函询对象在党的民主生活会上,就函询反映问题作情况说明,接受大家的监督,对于存在问题的,需作深刻检讨。同时,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实行采信告知和抽查核实并重,应进一步加大对谈话函询的核查力度,确定一定核查比例,轮流抽查。对敷衍塞责、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欺骗组织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施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