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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宪法精神引领工作实践——学习《宪法》、《监察法》的一点体会
发布日期:2018-04-19   来源:纪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听了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新时代的宪法共识》的讲座,对此次修宪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有了更深刻的感受。
       宪法的本质即为限权,限制国家公权力,保障个人私权利,达到个人自由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动态平衡。因此,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发展,稳定不变的宪法也需要及时修改,体现与时俱进的生命力。“程序是约束权力的天然边界”,宪法的修改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体现宪法至高无上根本法的地位。从法制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依法治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进步,价值观的嵌入提升了法治化的理论水平。就公民个体而言,维护宪法的权威即是维护自由和秩序。
       联系到《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全社会的焦点集中到监察委员会这一全新的部门,力量的整合、手段的赋予、对象的扩展,监察委员会手中的利剑可以斩虎除蝇,但运用不慎的话,受伤的首先是持剑之人。孟德斯鸠告诉我们,“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权力运行应当有边界,厘清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边界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引入公权力实现对特定权力的监督制衡。监察委员会和“一府两院”不同,不需要在“两会”期间向本级人大汇报工作,那么,人大作为权力机关通过何种形式和载体来实现有效监督呢?根据《监察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我认为,可以探索建立监察委员会和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汇报机制,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专项工作,通报执纪执法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从外部引入监督机制,既是对执纪监督权的最好约束,也是对执纪监督者的最大保护。同时,在与人大机关的互动联系中,最大限度提升办案的法纪、经济、政治等综合效果,延伸办案的“后半篇文章”。当然,有效的外部监督将会督促我们苦练内功,历练队伍,切实担负起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能。(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