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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深化派驻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
发布日期:2019-12-31   来源:常州市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一是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出台《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强化派驻机构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完善派驻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实施驻在部门履行主体和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全程记实。建立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问题情况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制度,健全与驻在部门协调机制,完善问题线索管理、案件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协调、重大案件督办、派驻机构提名考察和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针对常州市经开区市委派出、辖区托管的全省唯一特殊情况,明确经开区党工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工委履行监督责任,纪工委监察工委负责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留置案件由市监委指定管辖。二是改革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出台《市属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院校等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意见》,规模较大、设立党委、领导班子由市委管理的,纪委书记为监察专员,设监察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企业规模较小、未设立党委或市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通过派驻纪检监察组实施监察覆盖,监督执纪工作以市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同时向企业党委、市纪委监委报告,主要负责人不兼任其他职务分管其他工作,人选提名以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等方面为主,实行交流任职,设专职副职,副职提名考察、考核以市纪委监委会同企业党委为主。市属金融企业纪委改设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市属院校纪委接受双重领导,监督执纪工作以市纪委领导为主,赋予市属本科院校职务违法监察权,市属专科院校保留纪委书记,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实施监察全覆盖。目前,已对6家企业、3家事业单位、1家金融企业、2家院校实施了机构改革。(常州市专项行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