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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督促市民政局深入推进全市民政系统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发布日期:2019-08-28   来源:常州市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中央扫黑除恶第17督导组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要求,近期,常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督促市民政局先后召开机关党员干部会议、局党组会、领导小组会,专题部署下阶段扫黑除恶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全市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一是建立践行普遍谈话制度。在全市民政系统建立起市民政局负责人与辖市区民政局负责人、市民政局社区处负责人与辖市区民政局社区科负责人的谈话制度,同时督促各辖市区广泛实施“扩面谈话”制度,辖市区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与镇(街道)民政办负责人、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与村(社区)干部、辖市区相关部门或镇(街道)与“两委”成员、辖市区民政部门和具体录用部门与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均要开展普遍谈话,并留存谈话记录,注重谈话结果的充分运用。

二是建立健全背景联审制度。民政部门会同组织、公安等部门,深化村(社区)“两委”成员背景联审、城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背景联审及社会组织负责人背景联审,形成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乡共管”机制,建立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档案。督促检查各辖市(区)对村(社区)“两委”成员县级备案和联审联查机制,持续开展村(社区)“两委”换届“回头看”,把好入口关和出口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坚决排除在外。

三是建立完善民主自治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引导村(居)民把扫黑除恶等方面要求融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有效引导群众自我管理。组织城乡社区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民自治章程》和《居民自治章程》,不断提升村(居)民自治水平。强化对村级事务的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协商制度、“老娘舅”调解制度,及时解决和处理各类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基础平台作用,把党的群众优势转化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优势。

下阶段,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将全力督促市民政系统做好当前及今后扫黑除恶的主要整改工作,进一步扩大深挖打击成果: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持续推进社区“微自治”实践;进一步探索“微实事”项目,以项目化形式撬动居民自治,形成“最美楼道”等具有社区特色的工作法和微自治品牌项目;持续推进重点领域排查,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问题和线索的收集和研判,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加强学习教育,通过各类载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覆盖面,确保民政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段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