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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城管局纪检监察组:“两个责任”同向发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发布日期:2019-10-14   来源:常州市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常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工作“八项制度”明确“驻在单位支持纪检监察组办理案件”要求,但在实践中如何将这一规定落实落细落地,值得探索研究。市纪委监委驻市城管局纪检监察组从落实“两个责任”要求出发,从实践办案的需求入手,硬化驻在单位支持办案工作,有效地提升了案件办理的法纪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

一是发挥行政优势,推动独立性办案。驻市城管局纪检监察组深入研究落实《江苏省贯彻执行〈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对于涉及非局管干部、行使行政权力的局管社会化用工、业务与廉政问题交织的信访件,在实施归口登记、环节审核、结果报批的前提下,以谈话函询的方式交由驻在单位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立案审查,既提供了驻在单位信访处置实战化机会,又充分发挥驻在单位熟悉业务和人头的优势,同时推动纪检监察组信访力量向重点聚焦。今年以来,先后将两份信访件批转给驻在单位办理,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是加大政治攻势,提请劝导性谈话。在该组立案审查案件过程中,经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提请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书记或由书记指定专人对案件相关人进行劝导谈话,发挥行政领导的思想政治劝导作用。今年纪检监察组在初核1件信访件中由于市城管局领导的劝导作用,使案件实现了重要突破,最后立案2件,拟党纪处理2人,拟提醒谈话2人,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

三是形成高压态势,实施惩戒性措施。该组立案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不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由驻在单位根据监管相关规定研究惩戒措施,提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办案使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纪检监察组发现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建议驻在单位适当惩戒,通过纪律的威慑和行政的惩戒,合力形成强大高压态势,促使案件的相关方配合审查,推动案件有效突破。今年办理的1件初核案件中,对于相关企业负责人提供虚假证言等不诚信的情况,纪检监察组建议驻在单位在行政监管过程中予以惩戒立即得到呼应,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姚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