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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三度”用好问责利器
发布日期:2019-10-24   来源:溧阳市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说明,有效提高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的严肃性、精准性、实效性。

对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条例》规定几种必须问责的情形,给派驻机构的问责工作提供了标尺;《条例》强调问责工作原则,重申实行终身问责制,明确纪检监察部门问责职责,给派驻机构的问责工作提供了警示钟;《条例》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事物做出了更详细的说明,给派驻机构的问责工作提供了指指引。

用好标尺,严控问责尺度。派驻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要用好标尺,严控问责尺度,正确履行问责职责。一要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厘清责任,对承担责任不同的、危害程度不同的各层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问责。二要区分驻在部门在履行主体责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精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法,防止问责不力、问责简单化、问责泛化。

敲响警钟,拉紧问责力度。派驻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敲响警钟,拉紧问责的力度。一要坚持严字当头,坚持权责统一、责任担当、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工作准则。二要对于党建不实、有令不行、屡教不改、权责不分等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党组织、党员干部,派驻纪检监察组必须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达到违规一例、问责一个,震慑一群,警示一片的作用。

对准指引,体现问责准度。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对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下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发生轻微错误时,作出可以不予问责、免于问责、减轻问责的规定。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关键期,广大党员干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事物时,难免会出现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派驻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时代发展的特殊性,准确启动问责程序,既拉紧问责力度,更要体现问责刚性。既要敢用问责指挥棒,警醒党组织、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组织、党员干部严格问责,以要善用问责,结合时代特点和工作实际,对敢于承担、勇于创新的党组织、党员干部进行有温度的鼓励、提醒和问责,从而保证其工作积极性和创新干事热情。(史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