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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范性文件的认定与审查
发布日期:2019-04-16   来源:常州市纪委市监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和依法依规管党治党理念的持续深入,各地纪委监委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过程中,都在积极探索试点工作经验,加强制度创新,继而形成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创新是为了更好的改进工作,创造效果,但这种创新更应当注意把握法律政策的边界。因此,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从如何认定党内规范性文件,以及如何进行审查两个方面谈谈个人的一点粗浅看法。

一、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这是党中央对党内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权威解释,笔者认为从这条规定里,我们可以提炼出规范性文件的几个属性和特征,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

1.公文属性。规范性文件首先应属于公文的一种,它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严格的程序制发的公文,具有一般公文的共同特征,比如内容和程序上的合法性、形式和格式上的规范性、语体的简明性和对机关工作的依赖性等。

2.对外业务属性。规范性文件是有关机关在履责过程中,根据工作所需形成的,其内容涉及到对外的业务性、指导性,区别于有关机关作出的对内的事务性安排。

3.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涉及到调整不特定的人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这里所说的权利义务,不一定要严格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只要其内涵涉及到对不特定的人或组织的授权、规制、约束等属性即可,表现出实质上的授权或约束性。

4.反复适用性。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是指导规范业务工作,因此规范性文件应是在较长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的,针对的也是不特定的事,区别于“一事一议”的工作请示、工作总结、领导讲话等其他公文文种。

二、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确保即将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是贯彻全面依规治党理念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政策上下统一、政令畅通,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的出台,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我们必须从形式到内容进行全方位把握,总结起来就是“三看、过五关”。

1.形式审查。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是“三看”:一是对照规范性文件的上述四个特征和属性,看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二是对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表达形式、格式等是否符合公文的相关要求;三是对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看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比如是否经过初审、征求意见、说明情况、综合研究等流程。

2.内容审查。经过初步的形式审查后,下一步的关键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内容审查,即“过五关”:一是政治关,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是否符合党章、党内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规定;二是法律关,正确把握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之间的互联互动关系,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以及其他上位法等;三是内容关,审查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比如是否存在没有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等;四是规范关,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段落、用语等是否规范,比如常用的“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等展开表述是否标准准确等;五是文字关,对规范性文件的里的文字、词语、数字等要进行仔细核对,防止出现错别字、词不达意和序号不对等情形。

综上所述,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不仅是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方法,也是抑制权力滥用,切实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依规治党、深化标本兼治的重要手段,理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常纪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