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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9-09-16   来源:纪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规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指定管辖,是指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督执纪事项的管辖机关,目的在于实事求是、便捷高效地办理监督执纪事项,属于对一般管辖原则的补充,体现了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指定管辖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管辖权平行转移,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督执纪事项,指定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所辖的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二是管辖权自上而下转移,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提级管辖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违纪违法问题直接进行审查调查。提级管辖是对分级管辖制度的必要补充,便于处理一些难度较大的监督执纪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