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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纪委监委课题组:准确把握并运用好“四种形态”
发布日期:2019-10-1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成果,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总结,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武器。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蕴含的价值理念、目标导向和实践要求,做到深化运用、贯通运用、规范运用,切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使命。

始终践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实事求是作为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要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违纪违法的不同情形,明确了相应处置方式,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生动体现。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精准把握、统筹把握、辩证把握,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确保纪律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

明确政策适用。“四种形态”涵盖从批评教育到移送司法的广阔地带,需要精准把握好适用“四种形态”的不同条件和工作标准,明确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分类处置。第一种形态以教育警醒为主,第二种形态以轻惩戒为主,这两种形态警示作用大于惩治作用,目的是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防微杜渐;第三种形态以重惩戒为主,第四种形态是坚决惩处打击,这两种形态侧重严肃查处问责,惩治作用大于警示作用,体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在实践中,要使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使多数人不犯或少犯错误;综合运用第二、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要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使前三种形态有威慑力,让党员干部真正把组织的纪法监督时刻铭记在心。

强化程序意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没有程序的合法就没有实体的合法。“四种形态”的运用必须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有关程序性要求,该有的程序一个都不能少,前后的次序一点都不能乱。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执纪执法是严肃的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四种形态”运用中的重要问题,都要经过集体研究,决不能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严格执行请示报告规定,无论是谈话函询,还是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都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报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严格证据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是准确适用“四种形态”的基础。对违纪违法事实的判断,无论是与否、此与彼、重与轻,都需要靠证据来说话。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能够认定违纪违法事实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存在减轻和从轻情节的证据,做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最大限度还原事物的本来面目,为精准认定、准确适用打下基础。要通过严把事实关、纪法适用关,防止出现事实和性质认定不准、政策法规适用不当、执法尺度不一、处理畸轻畸重等现象。

准确把握惩前毖后的目标导向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把关,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的有机统一。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处极少数,警醒大多数,帮助教育我们的同志少犯错误或者纠错改过、回归正道。

及早发现问题。早发现才能早处置,尽早把问题揭示出来是用好“四种形态”的前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都要聚焦发现问题,提高主动发现的能力,不能等问题严重了、造成危害大了再去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强化“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更应是成绩”的意识,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紧盯公权力运行全过程、各环节,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着力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落实主体责任。用好“四种形态”首先是党委要用、党委书记要用。特别是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体现着对党的事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考验着各级党组织是否坚强有力、党内政治生活是否严肃认真、党员领导干部是否担当尽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能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必须督促推动党委真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常管常严。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敢于、善于运用第一种形态,发现错误苗头就及时约谈提醒、谈话函询,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强化监督刚性。使党员干部远离底线,从第一道关口就要把住。谈话函询是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蜻蜓点水、泛泛而谈,而是要见人见事见思想,把话谈到心里去,使有问题的能够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承认错误、改正错误,真正起到提醒警示、触及灵魂的效果。要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把接受谈话函询的情况说清楚、讲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即使没有问题也可以达到提高认识、放下包袱的目的。要加大对函询结果的抽查核实力度,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严肃处理、通报曝光,让监督“长牙”“带电”,切实增强监督威慑力。

着力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

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要做到底线常在、“后墙”不松,又要着力铲除滋生腐败问题的土壤,真正实现标本兼治。

保持高压态势。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面对腐败问题更加隐蔽变异的挑战,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必须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惩,精准打击、靶向治疗,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着力查处的重点对象,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惩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要对腐败增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零容忍遏制腐败增量的前提下,有力削减腐败存量,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优先查处。要在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腐败问题的同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压缩“围猎”与被“围猎”的空间。

健全体制机制。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中,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方面的体制机制漏洞暴露得最为充分。无论哪一种形态,都不能仅仅是处理几个人,而是要深挖背后的体制机制漏洞,推动相关地区和单位吸取教训,实现以案促改、以案促建的目的。要对监督检查揭示问题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研究,着重发现相关主体落实责任不力、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方式,严肃指出存在问题,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压实整改责任,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改彻底、改到位。

筑牢思想之堤。无数违纪违法案例的事实表明,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会偏一尺。“四种形态”的每一道防线发挥作用,都需要让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违纪违法的危害,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的运用,都包含着教育、激励、警示。即使是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干部,也要通过有温度、有深度、有力度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党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关爱,认清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真心向组织悔罪。要着力做好审查调查的“后半篇文章”,充分运用“活教材”,创新警示教育方式,达到“处理一人,警醒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真正把以案为鉴、施教为先抓在日常、融入经常。

有效落实纪法贯通的实践要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是真正打通了“四种形态”,让“四种形态”不仅成为执纪的遵循,也成为了执法的遵循,实现了规、纪、法的有机贯通。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同步履行执纪执法两项职责,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把制度优势加快转化为治理效能。

实现一体运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有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一体审查调查,并不意味着纪与法之间就没有了区分。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贯彻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违纪了就坚决执纪,决不能以法代纪,或者等到违法了才去执纪。高度重视做好职务违法调查工作,切实解决一些公职人员“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问”的问题,有效管住公职人员从“好同志”到“阶下囚”的广阔地带,填补对违法行为监督的空白。要实现监察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有效衔接,着力提升防治腐败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把握衡量尺度。“四种形态”间的相互转化,要严格依据纪法、事实两个定量,同时充分考虑被调查人的态度这个关键变量,根据被调查人认错悔错改错的实际行动进行综合把握。一方面要综合考虑从轻、减轻的情节,使那些思想和行动已经彻底转变的人得到挽救;另一方面,在认定从轻、减轻时,决不能在事实证据和性质认定方面放松要求,坚决防止出现从宽处罚无边、从轻处理无度,人为降低质量要求的情况。

注重综合效果。纪检监察机关无论执纪还是执法,都不是机械的、教条的,而是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看政治效果,就要看是否体现了党的政策策略,是否有利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党的政治建设,维护和净化地区和部门政治生态。看纪法效果,就要看是否严格执行纪律和法律规定,是否维护纪律和法律权威,层层筑牢纪法防线。看社会效果,就要看是否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和赞誉,为全面从严治党构筑更为坚实的社会基础。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把握和运用政策的能力水平,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使干部既体会到纪法的约束和刚性、又体会到组织的关心关爱,确保每项工作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江苏省纪委监委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