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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此留置非彼留置
发布日期:2020-08-13   来源:金坛区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规定了“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留置措施”。“留置”一次作为法律术语出现在两部不同领域的法律中,虽然代表截然不同的法律涵义,但在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中发生着特殊的化学反应。

一、“留置”在民法领域和监察法领域的不同之处

(一)法律属性不同

《民法典》中规定的留置权是用于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而设定,属于私法领域;《监察法》中规定的留置措施是国家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力时对被监察对象采取的办案措施之一,属于公法领域。

(二)适用对象不同

《民法典》中的留置权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此时留置权发生法律效力;《监察法》中的留置措施是在被调查的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经依法审批后使用。

(三)消失条件不同

《民法典》中的留置权在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监察法》中的留置措施在监察机关将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移送起诉时,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二、讨论焦点

在执纪执法工作中,“留置”在民法领域和监察法领域的是否能产生密切联系。

三、“留置”在民法领域和监察法领域的联系探析

结合执纪执法工作实际,笔者认为“留置”在民法领域和监察法领域能产生以下联系:

(一)因个人民事行为而产生联系

案例分析

甲县水利局分管工程项目副局长刘某某购置的新房装修,刘某某与装修公司约定由刘某某负责提供装修材料、由装修公司负责具体施工,并约定按装修进度分期支付施工费用。房屋装修过程中,因刘某某购房后资金紧张,一直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前期施工费用8万余元,装修公司遂将部分装修材料留置,要求刘某某付清拖欠款项后再继续施工。水利工程老板赵某某得知情况后,及时帮刘某某支付了拖欠施工款项数万元。刘某某为表示感谢,利用分管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多次将水利工程项目违规发包给赵某某承接,刘某某涉嫌受贿罪被采取留置措施。

本案中,刘某某与装修公司订立房屋装修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某未按约定支付装修公司施工款,装修公司依法对保管的装修材料行使留置权。基于该原因,刘某某收受赵某某的贿赂,并利用职务便利将水利工程项目违规发包给赵某某,涉嫌职务犯罪。

(二)因不正确履职行为而产生联系

案例分析

乙县A镇政府与汽修厂老板赵某某签订了公车维修保养合同,约定每年春节前结算相关费用。党政办科员胡某某具体负责单位公务车辆的管理和相关费用结算。胡某某与赵某某私下约定,对所有公车进行更换高档内饰等改装,结算的费用按10%比例给予胡某某回扣,当年A镇政府在赵某某处记账的所有费用远高于往年,数额高达十多万元。胡某某害怕事情暴露,决定将所有费用分多次报支领取,A镇财政所人员发现存在异常后及时向镇领导汇报,当年春节前,A镇政府未按约定支付赵某某当年费用。春节后,赵某某在一次对公车维修后将该公车留置并向A镇政府讨要全部拖欠费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胡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采取留置措施。

本案中,A镇政府作为民事主体与赵某某订立公车维修保养合同,并由胡某某具体负责相关事宜。合同履行过程中,胡某某为个人私欲,擅自决定改装公车,超越职权履行职责,导致A镇政府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赵某某相关费用,公车被赵某某依法行使留置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职务犯罪。

(三)因追回涉案物品而产生联系

案例分析

丙县公立人民医院检验科科长薛某某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钱某某送的iPhone11Pro手机一部。薛某某在使用过程中因屏幕破裂送至私人手机维修店维修,约定修复后付款。手机维修过程中,薛某某因在担任检验科科长期间,多次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和财物被依法采取留置措施。手机维修店老板李某某将手机修复后,一直未能与薛某某取得联系,遂将该手机留置店中。案件办理过程中,薛某某家人支付维修费用后将手机取回交予办案人员。

本案中,薛某某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其收受钱某某松的iPhone11Pro手机属于赃物。薛某某因该手机损坏与李某某订立手机维修合同,手机修复后,因薛某某被留置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用,李某某依法对手机行使留置权。

《民法典》作为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息息相关,学好、用好《民法典》对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