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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判席到被告席 欲念膨胀终自毁——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宋伯欣职务犯罪案剖析
发布日期:2020-11-12   来源:经开区纪工委监察工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2020年10月16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宋伯欣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伯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宋伯欣出生在60年代的一个普通农村家庭,1983年,宋伯欣退伍转业至武进法院担任书记员。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勤奋,宋伯欣逐步成长为业务骨干。一开始,他对自己要求十分严格,曾经在警示教育大会后告诫同事“小节之中有大义,爱好之中见品行。”

虽然接受了党多年的教育培养,但宋伯欣在走上领导岗位后,却并没能沉下心来提升党性修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2010年,宋伯欣成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分管刑事审判庭工作,他的思想开始逐步转变,觉得“自己这个老司法帮人打招呼、说人情是在社会上行好事”。

2010年10月,潘某某职务犯罪一案被公诉至新北区法院,潘某某的亲戚周某某试探着找到宋伯欣,提出“请他多关照关照,判刑时能轻就轻点”。宋伯欣答应后收取了周某某1万元现金。潘某某被判缓刑后,周某某为了感谢宋伯欣的帮忙,又赠送了2万元现金。自此,宋伯欣一发不可收拾,多次利用其主管、负责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规干预、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相关案件的办理、处理中,为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非法收受14名请托人贿送的现金、香烟卡、购物卡等财物,累计金额达130余万元。

作为曾经在法院工作37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20余年的资深法官,虽然对党纪国法烂熟于心,宋伯欣还是逐渐忘记了初心、丢掉了使命,把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转变为谋利工具,在违纪违法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审查调查及法院公开庭审期间,宋伯欣再三表示:“我愿意公开我所有违纪违法事实和材料,作为反面教材,以我严重违纪违法蜕化经过和心路历程,警醒他人。”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我也充分的认罪伏法,接受组织的教育、审判……”庭审当天,宋伯欣当庭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