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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
发布日期:2020-10-30   来源:经开区纪工委监察工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1、纪检监察干部对保密工作都负有直接责任,要自觉增强保密意识,对发生泄密事件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2、密级文件或内部资料要单独登记编号,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在保密文件柜内。要根据发文机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传阅,不得自行扩大传阅范围,不得自行摘录或扫描、复印,不得对外泄露。因工作需要借阅的,须经过主要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并在当天退还保管人,不得带出本委办公场所。

3、对在信访受理、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中形成的文档材料以及干部廉政档案等,各承办室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整理、编制目录,立卷后移交办公室统一管理。因工作需要查阅的,应履行登记手续,并限于机要室内阅览。

4、涉及监督执纪工作和“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参会人员,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会议资料会后统一回收、清点登记,多余资料及时销毁。会议研究讨论、个人发言情况要严格保密,议定事项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一律不得对外公布。借阅、复制会议记录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5、监督执纪工作中形成的文档材料,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在保密文件柜内,定期清点核对,阅看中途离开办公室,应及时入柜上锁。因工作需要携带卷宗材料外出,应当确保两人同行,卷不离身。

6、监督执纪专用的电脑、存储设备,实行编号管理、专人使用,除外出调查核实以外,不得带离本委办公场所,严禁无关人员接触工作电脑。

7、不在公共场所、不与无关人员谈论监督执纪工作情况和工作秘密,不通过私人信息(邮件、短信、QQ、微信等)传递涉密事项。

8、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通报或提供监督执纪工作情况和相关统计分析数据。

9、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向相关领导报告,及时有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