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经开区纪工委监察工委 >> 其他 >> 规章制度 >> 内容
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10-30   来源:经开区纪工委监察工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1、凡在日常工作及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中形成,反映本委的主要工作情况,且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表、影像等资料均应立卷归档,其中影像资料应刻录为光盘保存。

2、资料归档遵循“谁经办、谁归档”的原则,由各室对照工作职责明确归档范围,定期整理立卷。

(1)办公室负责对机关收文发文以及党建党务、干部人事、教育培训、会议活动、财务会计、机关事务、信息宣传等方面的重要资料进行整理立卷;

(2)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两个责任”落实、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党员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各类专项检查等方面的重要资料进行整理立卷;

(3)信访室负责对信访举报受理处置情况、问题线索管理、案件及线索统计分析等方面的重要资料进行整理立卷;

(4)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材料以及谈话、讯问、询问全程录音录像资料进行整理立卷;

(5)审理室负责对审理处置材料进行整理立卷。

3、审查调查卷和审理卷应当按照“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的要求立卷归档,做到“案结卷成”。其他文件、材料、图表和影像等资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时间、事件、经办人、对象等特征分类组卷,原则上每年四月底前应完成上一年度归档资料的立卷工作。

4、立卷的资料必须保持连续性和完整性,卷宗标题的拟写要简明确切,卷内文件目录应按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5、审查调查卷和审理卷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纪检监察室和审理室应定期会同办公室清点核对,并移交经开区档案部门集中归档管理;其他档案的保管期限由各室视重要程度商负责领导后确定,立卷完毕后及时移交办公室造册、归档和管理。移交时应当编制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履行签收手续。

6、已归档的档案,只限于直接需要的部门和人员使用,本委人员查阅时应办理登记手续,注明用途,其中查阅会议记录、密级文件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外单位来人查阅、复制档案,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予以查阅或复制。密级文件一律不得复制。查阅、复制档案,仅限于在本委办公场所进行,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将档案带离本委。

7、对已失去查考利用价值和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需要予以销毁的,由办公室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核对后销毁。销毁会议记录、密级文件应报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