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审查调查 >> 内容
常州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胡导云判决情况通报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常州市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常州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胡导云犯受贿罪被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胡导云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定:2012年至2019年,胡导云利用担任常州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副总指挥、常州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建设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在项目招投标、项目推进、工程款拨付、设计或工程量变更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消费卡等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7万余元。

胡导云已于2021年1月22日被开除党籍及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