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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金坛区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此次刑法修正涉及监察委员会管辖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在监察委员会办案实践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为相互对应的罪名。修正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量刑幅度过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犯罪行为、犯罪金额相同,但因主体身份不同适用不同罪名而导致判决在量刑上存在较大差异,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行相适应原则。此次刑法修正是刑法适时性价值追求的体现。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修正变化

修正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修正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正之处包括:

(一)法定刑幅度由二阶层改为三阶层;

(二)量刑数额标准增加“数额特别巨大”表述方式;

(三)量刑依据在数额标准基础上增加情节标准,数额标准与情节标准并重;

(四)取消没收财产刑,新增罚金刑。

二、职务侵占罪修正变化

修正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修正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正之处包括:

(一)法定刑幅度由二阶层改为三阶层;

(二)量刑数额标准增加“数额特别巨大”表述方式;

(三)取消没收财产刑,新增罚金刑。

三、挪用资金罪修正变化

修正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修正之处包括:

(一)法定刑幅度由二阶层改为三阶层;

(二)量刑数额标准增加“数额特别巨大”表述方式;

(三)增加了特别宽宥制度,该制度适用全部法定刑幅度。

此次刑法修正,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犹如最新海域上的指明灯,引领依法治国开辟刑事领域新航线,为国家的稳定繁荣保驾护航。(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