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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暂存待查的线索处置方式
发布日期:2022-07-29   来源:溧阳市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在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初步核实的方式最为常用,在工作实践中,为给问题线索处置争取更多的时间,可以合理利用暂存待查这种线索处置方式。

一、暂存待查的制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经审批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或者按照职责移送调查部门处置。

二、暂存待查的适用范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释义:暂存待查主要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对确定暂存待查的线索,一旦条件成熟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三、使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严格审批程序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所以说暂存待查也是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且暂存后还需重新进行线索处置,决定是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予以了结,还是继续暂存待查,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审批。

(二)不宜作为常规处置方式使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批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在纪法实践中,上级部门一般要求在初核后一年内应提出处置意见,极少数情况下,承办部门因在办理其他案件,腾不出人手及时处置,问题线索进入初核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置的情况偶有发生。为了妥善处置问题线索,同时防止出现问题线索管理不严、选择性办案、有案不查的问题,在处置问题线索时,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合理使用暂存待查这种处置方式,给承办部门预留充分的时间。同时,在线索暂存待查阶段,仍然可以使用谈话、查询、调取3种方式。

(三)一旦时机成熟,立即启动处置

问题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基础,暂存待查并非不查,而是待日后时机成熟时,立即启动线索处置。(吴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