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九州采风 >> 案鉴库 >> 内容
书信投案的行为辨析
发布日期:2023-07-07   来源:溧阳市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典型案例】

张某,男,中共党员,常州某镇镇长。

2022年9月,张某得知曾向自己行贿的公司老板王某某被纪委监委留置后,向纪委监委邮寄了一封说明信,将自己与王某某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向审查调查人员作了说明,但并未交代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的情况,也并未交代收受明某某等其他人财物的情况。2022年10月,监委对张某涉嫌受贿罪正式立案,张某被留置后,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调查,不仅主动供述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还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2023年4月,市纪委监委以张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移送司法机关。2023年5月,检察院将张某案移送法院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赵某的投案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得知行贿人已被留置的情况下,基于担心自身违法犯罪行为暴露,而向监委邮寄信件“不疼不痒”地交代与行贿人部分情况,而对其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闭口不提,该“投案”行为实质上是打着“主动交代问题”的旗号,试探办案进程。故该行为属于虚假投案,妄想逃避对抗组织审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邮寄情况说明的行为虽然未交代所有违纪违法事实,一方面是因为收受明某某等他人的财物的时间久远,存在有关人员投案后因为记忆模糊的情况。另一方面,出于畏罪心理或者认识偏差,误将罪当非罪而未向组织说明。而且之后经组织的教育帮助,逐步交代了相关问题,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可以按主动投案认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一、从时间上来看,张某邮寄信件的行为发生在纪委监委谈话前。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属于主动投案。

二、从主观上来看,主动投案必须是基于本人真实、主动的意志。按照精准执纪执法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被审查调查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等因素审慎把握,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绝对化。本案中即使张某最先存在担忧,但其主动向监委邮寄说明信件,且该信所载内容经查证均为事实,说明其原先虽然存在记忆模糊或畏罪心理,故在初期交代问题不够全面彻底,但在其投案后,经过组织的教育帮助,逐步交代其全部问题,考虑到其主观恶性较小,经过组织教育后能够如实、彻底交代问题,仍然可以视为主动投案。

三、从行为上看,张某以书信的方式投案后,先交代部分违纪违法事实,后经组织教育帮助,主动交代自己的全部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符合主动投案的行为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张某被留置后主动交代本人滥用职权问题的行为,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但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胡斌)  


引用条规:

一、《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投案,是指:

(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初核谈话、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期间,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后,有关人员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但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