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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接制度
发布日期:2022-11-09   来源:经开区纪工委监察工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1、凡本委人员工作关系发生变动的,都应当按程序对文件、资料、档案、资产和工作进行交接。

2、文件资料交接包括由本人起草或保管的各类公文、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工作计划以及各类报表、图片、业务书籍、账册和财务凭证,移交文件资料应当同时移交电子稿和纸质稿。 

3、档案交接包括由本人经办或保管的案件材料以及机关工作中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已经办结的工作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以卷宗形式分类整理,注明卷宗名称、卷宗编号、制作时间、保管期限、承办人等;尚未办结的工作材料,也应当制作目录,注明材料名称、形成日期、承办人等。

4、资产交接包括由本人使用或保管的耐用办公用品、特殊办公用品、审查设备以及办公家具、工作电脑等固定资产。

5、工作交接包括由本人承办的各类工作,交接时应当按照正在推进的工作、受领后尚未开展的工作和前期已完成的重要工作进行分类。

6、交接文件、资料、档案应填写交接清单,载明文档名称、形成日期等要素,由交接双方分别清点核实并签字确认,所在室负责人或负责领导作为监交人,要督促交接双方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对交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保无漏项、缺项。

7、交接资产应当事先做好清点工作,填写资产交接单,载明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等要素,其中调离本委的,应与办公室做好交接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回收后重新登记配发;委内工作调动的,耐用办公用品以及办公家具、工作电脑等固定资产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继续留用,但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报备,特殊办公用品由交接双方清点核实、签字确认,所在室负责人或负责领导作为监交人进行复核,确保无漏项、缺项。

8、交接工作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工作程序、工作重点、下一阶段主要任务和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工作交接完成后,如接收人对工作尚有疑问,可以咨询移交人,移交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帮助,直到交接清楚,以保证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