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工作,促进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清正廉洁,近日,宁波市纪委结合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实际,出台《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
明确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细则》指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监督主业,强化监督职能,结合驻在部门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有效利用各种监督途径和手段,加强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监督,推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明确重点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细则》从监督内容、监督措施、监督保障等3个章节29个方面,明确了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应遵照执行的监督职责,建立健全了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廉情分析机制和授权执纪机制,充分发挥了纪检组建廉档、报廉情、出廉招、献廉策、述廉责的作用。
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履职水平。《细则》明确了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依据和要求,细化了监督范围和措施,保障了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专门安排1个章节明确了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自身工作责任,对不正确履行监督工作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并视情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浙江省宁波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