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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律师行业行风建设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4-05-04   来源:纪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近几年,我市律师行业迅速发展,为常州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但是在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投诉律师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律师所规范化建设,现将近几年群众投诉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其中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为加强律师行业行风建设提供参考。

一、  律师行业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近年来,从群众投诉反映的情况来看,常州市律师行业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不按规定收费。收费问题作为律师投诉的主要原因,占整个投诉比例的40%以上,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私自收费。《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收案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收费票据必须是盖有律师事务所财务章的由国家税务部门提供的专用发票。但有的律师在收取当事人的代理费后,只是出具一张普通收据甚至一张白条。2010年4月,我市某律师在代理某刑事案件过程中,收取当事人50000元费用,仅向当事人出具所谓的“收费说明”,没有任何票据,约定达到诉讼要求则收取全部费用,未达要求则退还部分费用,严重侵害了律师所和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二是多收费。《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但有的律师仍然把一些明令不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如工伤赔偿案件、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进行风险代理,收取风险代理费用;或者在订立代理合同时,夸大标的款项,多收取委托人律师代理费。三是巧立名目乱收费。有的律师在收取代理费后,还要千方百计收取委托人“活动费”。2010年5月,某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共收取当事人40000余元费用,其中除了正常的费用以外,将近一半的费用以差旅费、活动经费的形式向当事人收取。

    (二)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目前,少数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认真负责,有的在委托人交费之前,对委托人作虚假承诺,包赢官司,让委托人相信此案稳操胜券。委托人交费之后,对委托人敷衍塞责,甚至收了钱不办事。当事委托人投诉之后,律师会想方设法为自己辩解。有的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是不从委托人的角度考虑,既不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也不与委托人沟通,造成委托人损失。2010年7月,某律师在代理一件债务纠纷案的过程中,由于和委托人沟通较少,加上自身的失误,超过了约定的给付时限,导致委托人承担违约金20000元,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三)知法枉法,损害律师形象。个别律师执业思想不端正,把执业仅作为一种谋生手段,一味追求个人利益,甚至不惜触碰法律底线。2008年3月,某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打赢官司,竟然与被代理人一起伪造诉讼材料,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2010年5月,某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委托人过程中,违反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利。个别律师在法庭上辱骂对方当事人,甚至与对方当事人发生扭打,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形象。

二、律师行业发生违规问题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律师被投诉情况的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律师行业之所以存在上述违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一)行政监管的力度不够。一是管理人员较少。近几年,我市律师行业发展迅速,目前已经有78家律师事务所,866名执业律师,140名实习律师。与之相比,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的部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仅有5名工作人员,各辖市、区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多则3人,少则1人,人员配置相当薄弱,管理时难免捉襟见肘,对群众的投诉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缺乏监管力度。二是管理办法陈旧。以前,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为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制订了一些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原有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难以涵盖行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对新产生的问题,由于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滞后性,还缺少约束。部分法规条款细化程度不高,只有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导致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时缺乏有力的依据。三是处罚力度不强。对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是行政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对律师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成立了法律服务投诉处理中心,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当律师被投诉的问题查实后,司法行政机关在讨论处罚尺度时,总是希望教育从严、处理从宽,对违规律师的威慑力不够。

    (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自律性不强。一是目前担任律师协会副会长、理事和惩戒委员会委员都是从律师中间选拔,应该说,经过严格的选拔程序,选出的人员基本上是代表常州律师行业的较高水平,但他们既要承担各自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又要做好自身法律事务,同时还要履行律协赋予的职责,作为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对身兼数职的资深律师来说,往往空闲时间更少。再者,尽管担任律协惩戒委员会成员职务的律师都能恪尽职守,在调查和处理投诉时尽量公正严明,但出于维护律师行业声誉考虑,以及对违规律师抱着“再给他一次机会”的想法,惩戒委员会在处理时往往选择较轻的处分方式,没有真正对违规律师起到惩戒教育作用。二是律师协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依据的规章制度较少,目前主要是中华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和市律师协会制订的一些章程条例。中华律师协会和省律协主要是原则性规定,指导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市律协制订的虽然具有可操作性,但都是多年以前制订的,比较陈旧,尤其在合同范本,收费标准等方面,范围过于宽泛,对当前律师队伍的约束性不够,不能有效体现律协的自律性,给少数律师留下了“钻空子”的空间。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松懈。一是理念存在偏差。有的律师所重利益、轻口碑,缺乏长远的执业目标。有的律师所主任和合伙人忙于自身业务,不尽管理责任,导致律师所缺乏健康向上的氛围,律师缺少严格的约束,违规问题经常出现。二是管理体制存在缺陷。有的律师所合伙人之间分工不明,又缺乏协调和沟通,难以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造成有些问题看似大家都在管,实则没人管,形成管理漏洞。有的律师所缺少正确的考核机制,单纯以业务量多少和效益高低来考核律师,只要收费多,对代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视而不见,对本所律师形成错误的导向。三是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或没有落实是律师所管理松懈的一个最主要表现。当前,有的律师所虽然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不健全、不完善,或某些制度已经落后、不实用;有的律师所即使建立了较为全面的规章制度,但是没有认真执行,只是为了应付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流于形式、形同虚设;有的律师所在收案收费、公章使用、案件归档等方面十分随意,甚至有的律师办案后没有案卷,律师所对律师办案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成为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温床。

(四)律师自身忽视职业道德。一是政治学习少。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既要钻研业务,更要讲政治。但有的律师将政治学习看成是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一项任务,要么以业务忙为名不愿参加学习,要么做做形式走过场。由于长期不参加政治学习,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改造,价值观念出现偏差。二是追逐经济利益至上。有的律师没有把律师行业当作一种事业去追求、去奋斗,而只是把从事律师工作仅仅当作挣钱的手段,只注重个人的经济收益,在收案、收费、代理诉讼等环节不规范,损害了律师队伍的形象。三是诚信意识和法纪观念淡薄。律师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行者,自己更要守法律、讲诚信。但个别律师受拜金主义的错误思想影响,为了蝇头小利,不惜损害律师所和委托人的利益,有的多收钱,少入账,有的巧立名目乱收费,个别律师甚至纵容委托人上访等违规违纪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解决律师违规违纪问题的建议

    对律师行业的长效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解决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也非一朝一夕之功,我们应当对律师所和律师加强教育和监管,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所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司法行政系统要加强律师党建工作,引导律师党员在律师队伍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在律师行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教育律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教育,在全体律师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大理念。不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使他们严格依法办事,模范遵守法律,做一名真正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要在律师行业深入开展个人修养教育,教育律师不断提高思想境界,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律师队伍形象和声誉。要在律师行业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执业机制。要根据律师行业的特点和诚信原则的要求制定诚信执业规范,所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都要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要将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规范、收费标准和诚信建设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行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个人诚信信息系统和不良执业档案,规范和制约律师执业行为,对于违反诚信执业规范的律师,将在诚信档案上详细记载,并且定期向社会公布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

(二)要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所内部管理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整体素质的根本保证,是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必然要求。律师所要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改变以往以业务量高低和收费多少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的错误观念,建立将业务水平和诚信建设、群众满意度综合衡量的科学考核体系。按照司法部《规范化管理标准试行》的要求,对律师所主任、合伙人进行明确分工、并按照各自职责,从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角度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建立健全统一收案制度、统一收费制度、案卷归档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服务公示制度、质量评价制度、内部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律师所要对所内管理情况和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评和反省,不断增强律师所的自主管理能力。

(三)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作用。律师协会要利用各种机会、多种平台宣传、表彰优秀律师和优秀律师所,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表率作用;要充分发挥惩戒委员会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的律师和律师所,以保持律师队伍的纯洁性;要组织律师所和律师开展一些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大力开展“文明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办案能手”、“文明窗口示范单位”、“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等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律师队伍道德素养,提升律师队伍的形象;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优势,强化对律师所和律师的行业管理。要根据《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制定和完善配套的贯彻落实措施,做到依制度管理、依制度办事,从源头上纠正律师行业的不正之风。

(四)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配齐配强律师管理人员,加大监管力度。律师管理部门要协调律师协会定期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督查,采取调阅案卷、听取汇报、征求委托人意见等多种形式,着重围绕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督促整改到位,并适时抽查验收。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强化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完善律师事务所约束机制,提高律师队伍的自律能力。要严格律师行业准入制度,通过严格的用人标准、严格的考核、考察程序,确保进入律师队伍的人员不仅在法律专业方面具备较深的造诣,而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观念。对律师事务所办公条件较差、管理较薄弱、群众满意度低的,要严格控制进人。要保证新进入人员的业务学习时间和学习条件,加强对新进入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和考核。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新进入人员严格考评,培养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完善退出机制,对少数违规的律师所,经过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上报有职权的律管部门,责令他们解散律师所;对严重违规的律师或经教育不改的律师,要坚决清除出律师队伍。要完善奖惩机制。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开展各种评优创先活动,对于那些规范化程度高、服务质量好的律师所和律师给予表彰奖励,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律师队伍中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大力度查处各种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投诉查处工作机制,不断规范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程序。要按照投诉处理的协调机制进行运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认真调查每一件投诉件,要严肃处理违规违纪的律师所和律师。必要时,司法行政机关要借鉴外地经验,成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执法支队,进一步加大对律师所和律师投诉的调查处理力度,全面加强律师行业行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