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十年来,政府采购从无到有,采购规模、范围都得到了极大拓展。以我市为例,全市政府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1093万元增加到2011年的65000万元,增长近6倍,节约财政资金32090万元,采购范围从最初的一般性货物到如今实现了工程、货物、服务全覆盖。回顾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政府采购工作既为国家节约了财政支出,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廉政建设,有效杜绝了部门追求奢华办公物品、高档次消费等浪费现象,统一了货物、服务标准,消除了行政经费使用上的攀比心态,成为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政府采购领域仍然是腐败高发多发领域,政府采购方面的腐败事例仍时常见诸报端、网络,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依旧是当前加强政府采购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侧重以纪检监察工作角度,就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实践和思考作一阐述。
一、纪检监察机构积极开展政府采购监管,取得明显成效。
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之初就确立了从源头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目标,纪检监察机构也一直将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落实,在加强制度建设、参与现场监督、开展信访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制度建设,推行标准化和电子化建设。纪检监察机构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牵头督促职责,加强行政监察,督促和推进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加强制度建设,推行标准化建设和电子化建设。目前,我市从政府采购计划申报、预算编制,到采购方式审批、采购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直至质疑和投诉的处理、合同的签订、履约验收等,对政府采购涉及全过程都作出了明确规范。并先后出台了政府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实物配发、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等管理办法。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加强信息化建设,将开标、评标过程全程同步录像。市招投标代理中心逐步扩大电子化采购范围,实现了网上远程评标等。同时,为规范和约束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纪检监察机构积极行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建设。我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早在2007年底就共同印发了《深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过错行为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等,对政府采购涉及当事人全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积极参与日常监管和专项治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应有作用。纪检监察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积极参与对政府采购主管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检查采购主管部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机构和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等。作为政府采购共同的监管部门,目前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已经对政府采购工作建立起年度共同考核制度。我市年度考核活动自2007年开展以来,迄今已开展多年,得到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辖市、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对纪检监察机构而言,更是在现场监督之外增加了有力抓手,监督管理方面也取得了更多的话语权。近年来,纪检监察机构把政府采购领域作为防治商业贿赂重点领域之一,组织开展了防治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更是有力地促进了政府采购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重点开展现场监督和信访监督,惩治和查处功能得到体现。从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之初,纪检监察机构就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并在其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为了凸显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我市政府采购开展之初,纪检监察人员就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现场监督,一度甚至达到凡是公开招标项目,纪检监察人员必定参与现场监督的程度。虽然当前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已经较为规范和成熟,但如果是重大招标项目和社会关注重点项目,为了有效维护招投标现场的秩序,代理机构一般也会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之外,依法规范办理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信访举报件,也是纪检监察职能得到发挥的有效渠道和有效手段。一般情况下,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信访件主要是政府采购当事人觉得某个政府采购项目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于是信访举报该采购事项和其他采购当事人;也有关心政府采购活动的非政府采购当事人,觉得某个政府采购项目浪费国家资金、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存在暗箱操作和腐败嫌疑,于是向纪检监察机构举报或者直接在网络发布相关信息等。不管信访反映事项与反映人是否直接相关,是否是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构都会一视同仁,对信访举报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对涉嫌违法违规当事人依法惩处或对相关政府采购事项及时叫停。
二、纪检监察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对政府采购监管中纪检监察机构的具体职责、监督对象及内容等定位不准、认识不清。《政府采购法》虽然明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都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执法目的也基本一致,但监督职责却各有侧重,并不雷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纪检监察人员插手应由财政或审计部门行使的职能,直接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对评审专家抽取情况的检查、对采购操作环节及资料的核实等等,从而使监督工作“越俎代庖”,该行使的监督职责没有做到位,不该行使的监督职能却“越位”行使,造成对采购活动的交叉、重复监督,扰乱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降低了监督工作效率。
(二)片面重视参与现场监督,对如何正确开展现场监督缺乏深入研究,影响纪检监察机构职能作用的发挥。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采购当事人的方方面面,只有对参与采购的所有当事人采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才能有效规范采购行为。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纪检监察机构片面重视参与现场监督,把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仅仅理解或操作成现场监督。一般来说,腐败行为或违法乱纪问题不会直接发生在现场,而更多的是现场之外的“暗箱操作”。如果一味地实施“现场监督”,就会形成监督盲区,给人“走过场”嫌疑,使监督工作失去全面性,影响纪检监察机构职能作用的发挥。事实上,由于对如何参与现场监督缺乏明确规范和统一认识,在多年的现场监督实践中大家都是各行其是、见仁见智,甚至对自己参与现场监督发挥的作用产生了疑虑,觉得现场可去可不去,真的去了也不免产生懈怠情绪,从而直接影响了现场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三、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政府采购监管的几点设想。
(一)明确监督对象,明晰监督职责。《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可见,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监察机构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相应地,围绕这些监督对象去开展监督活动才是其真正的职责。
(二)找准监督角度,提高工作效率。政府采购活动中,行使采购监管职能的各执法部门职责不同,其执法依据、执法角度也各不相同,财政、审计等部门主要从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等方面对采购活动实施直接管理和监督,而纪检监察部门则应主要从工作纪律的执行等方面入手,通过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工作人员遵守党纪条规的情况开展监督,包括查访有关工作人员是否参与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是否接受供应商的礼品、礼金或有关方面的不正当权益,是否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等,剖析其行为是否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从而达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目的。
(三)规范现场监督,提升监督效果。纪检监察人员必须对参与现场监督有明确认识,知道什么时候该参与现场、去了现场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不做会承担什么责任,才可能破除现场监督固有的局限性,真正发挥现场监督的效果。建议对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现场监督作出明确规范,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纪检监察人员到场监督,同时明确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程序问题,如唱标程序是否合理,评标工作是否受到干扰,采购人、采购主管部门及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有无违规嫌疑等。如果是地方重大项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采购项目,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可以尝试指定专门项目监察人员,全程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更好地发挥监督效果。
(四)搞好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纪检监察部门主要从“人”的角度实施监察,因为只有人才是组织、操作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主体;而财政、审计部门主要是从“事”的角度实施监督管理,因为只有采购操作环节才是滋生违法乱纪行为的土壤,各自监督职责不同,但腐败行为总是同人对事的违法操作联系在一起的。如果采购当事人发生了腐败行为,就可能产生采购环节中某些暗箱操作或舞弊行为。对政府采购领域的信访监督也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信访反映事项基本都是针对采购项目,一方面,只有依赖财政、审计等专业部门才能对采购项目做出恰当的判断,另一方面,纪检部门又必须对采购项目涉及的当事人做出合理的判断。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必须与财政、审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及时交流与沟通监督信息,才能够既各司其职,又从不同角度,对政府采购活动形成一种“立体式”的监督合力,有效打击各种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共同推进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
(五)严格规范执法,维护良好形象。纪检监察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很容易给人留下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感觉,因此不排除别有居心的人会利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现场监督来做“挡箭牌”,暗地里营私舞弊。因此,有必要明确现场监督人员工作纪律,确保监督人员认真履职。同时,纪检监察人员作为执法者的监督者,打铁先要自身硬,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带头执行和遵守各项党纪条规,做到铁面无私、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严格执法,始终维护纪检监察部门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