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干部为发展农村经济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一直以来,不断有村干部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发生,而村干部腐败是“群众家门口的腐败”,社会影响往往非常恶劣。2004年溧阳市纪委查处的该市溧城镇陶家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主任助理和村会计职务侵占、受礼、违反财经纪律等一系列案件,在镇、村两级财务管理越来越规范的今天,其原因不得不引人深思。虽然此案件案值不高,但是这些违纪现象在各村或多或少隐约可见,直接侵害了集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生产、生活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在该案查处过程中,笔者主要发现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部分村干部法纪意识淡薄
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政府投入农村的资金和项目越来越多,各项资金沉淀到基层,实施落实多数在村一级。溧城镇城区周边各村委的工程建设项目,往往一年数十万、上百万,甚至千万。如果主观上村干部把持不好自己,法制观念淡薄,极易出现侥幸心理和错误思想,把集体财产视为私有。
2013年4月,陶家村村支部书记陶某与村主任周某经事前商量,由周某想办法开具空头发票,以“村道路硬化”工程款名义入账报销,套取村委集体资金30000元,陶某与周某以“奖金”名义各分得15000元。在组织谈话时,陶某与周某一度认为,作为村民致富带头人,平时工作繁重,经常加班加点,想办法适当发一些补贴、奖金亦无不可,是为了鼓励工作积极性,根本不认为这是违法乱纪行为。同时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陶某、周某以及村会计陶某都承认,将一个虚假工程混杂在该年度数十个工程之中,上级检查极难发现。仅以逃避追究为目标,根本不在乎党纪国法,更谈不上严格自律。
二、上级部门监督缺位
一方面,基层政府有时对村干部腐败案件持“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不愿耗费大量行政资源对村干部开展常态化监督,而镇纪委书记往往分管工作多而杂,对村干部腐败案件主动打击不力,给村干部腐败有机可乘;另一方面,虽然“村账镇管”实行多年,但镇经管站工作内容更侧重于服务,代管村委账目时只检查“开支票据是否规范”等表面现象,对村级资金的使用情况缺乏实质性监督。
2013年,村书记陶某与其他多名村干部商量,让村会计陶某以假造村委会选举会议费、农村土地、青苗补偿款等方式多次套取集体资金。其中以村会计哥哥的名义假造土地、树木补偿清单,套取补偿款67290元;虚造村委会选举会议费支出,从中套取31160元;虚造村民戴某猪舍补贴款,从中套取26500元。调查发现,对于村委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套取资金用于村委招待开支的问题,镇经管站有时出于工作难度、感情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对账目混乱不关注、真假不核实,监管实质性缺位形同虚设。
三、村民监督乏力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群众自治性组织,村级公共事务应由本村村民自我管理,但多数村民对村务并不关心,认为关心无用;一些村民虽然发现村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或人微言轻、无力监督,或不愿承担举证村干部的风险;即使直接监督村级财务的村民理财小组,一般也不能做到主动监督、正面反对。而一些村干部忘记了权力是村民赋予的,为谋取私利方便,有意不让群众了解村务、财务;有的虽然公开,但内容酌情删减、修改,纯粹应付上级检查。
村书记陶某与村主任周某在“两委”成员中处于核心位置,掌握着村庄大部分事情的决定权,在陶某与周某职务侵占以及陶某联合村会计违反财经纪律等案中,大量票据都经过村民理财小组签字、盖章认可,看似手续、程序完备,但内涵真实情况只有少数当事人知晓。这些事项也从未在村务公开中列出,村民代表与村民毫不知情。村干部在共同私利的驱动下,结成了利益同盟,形成了利益风险共同体,心照不宣,集体腐败。这种村干部集体腐败一旦在村委内部得以正常化,村民要自行消除腐败将变得更加困难,该案举报人曾要求村委公开有关账目,但未获允许,反而进一步激化了双方矛盾。
四、村干部腐败案件查处难度大
现实情况往往是村干部违法违纪,群众积极举报,纪检机关认真查处,到处分的时候却发现无法对其适用公务员的法纪法规,其行为又未达到刑法的判刑标准,部分村干部还不是中共党员,无法对其使用党员处分条例,最多就是撤掉其村干部的职务。很多村干部就是抱着“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风险低的想法,毫无顾忌地违法违纪。再加上村庄内部关系错综复杂,村干部腐败虽然损害了部分村民的利益,但村民因攀亲带故、拉不下脸面而不配合,取证困难,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这也在客观上助长了村干部腐败的侥幸心理。还有少数村民为了一己私利,主动腐化村干部,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村干部的腐败行为。
2012年11月,村书记陶某在为一名村民补偿安置小区遗漏征用款的过程中,提供了“一定的”方便和优惠,该村民因感谢而送给陶某6000元现金。在陶某的安排下,该笔现金经由村主任助理芮某购买软中华香烟9条,村书记陶某、村主任周某和芮某每人分得3条。在该案外围调查时,拆迁事项已经时过境迁,该安置小区补偿款项公示情况无从了解,多数村民代表和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对陶某的实际补偿情况不知情,少数人对陶某获得的补偿标准有疑义,但对是否多补、多补多少也提不出证据,给调查带来困难。而仅就此项受礼情节而言,村主任周某仅是中共预备党员,党纪条规不能适用,纪委无法立案追究,案件性质也远够不上司法量刑标准。腐败成本何其低廉,但这种行为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公平现象在村民中影响极其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