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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体系治理“裸官腐败”
发布日期:2014-05-05   来源:纪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近年来,那些配偶、子女以及财产都已转移到国(境)外,而自己独自留守在国内的领导干部,被媒体频频冠以“裸官”的称谓。这一称谓形象地描述了这些领导干部的“如意算盘”:家属移居国(境)外,置身法外无所羁束;自己见机行事,进可升迁退可跑路。

    这种“裸官”现象,不仅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上的“越轨”,即表明其对党和国家忠诚度的降低,把党纪国法和人民利益抛在了脑后,而且蕴藏着一些领导干部在行动上的“隐患”,即预示其已经悄然安排好退路,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外逃,以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这种“裸体做官”的行为,严重玷污了党和国家的形象,破坏了党纪国法的公信力,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当前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惩治和预防腐败所亟待破解的现实问题。

    近日,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配偶已经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对“裸官”的选拔任用做出了合理的界定、严格的约束,从源头上关闭了“裸官”提拔的大门。当前,治理“裸官腐败”问题,要以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注重与现有的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等规定的衔接带动,及时开展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等规定的建章立制,共同筑牢起治理“裸官腐败”的制度体系,形成系统更完备、运行更有效的制度网络,使治理“裸官腐败”的各项制度规定更加成熟、更加有效。

    当然,除了加强治理“裸官腐败”的制度建设之外,更要强化制度信仰、制度执行和制度惩戒,进一步强化治理“裸官腐败”制度的公信力、执行力和震慑力,使领导干部不想裸、不能裸、不敢裸,真正让新修订《条例》的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确保新修订《条例》落实到位,切实有效预防和惩治“裸官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