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率先制定出台《关于实行工作人员问责的暂行规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
细化问责情形,明确问责方式。区别于以往的“纠错治错”制度理念,《问责规定》本着“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的原则,实行“有错行为”和“无为行为”并行的问责机制,突出对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有效治理。《问责规定》从工作效能、服务群众、廉洁自律等3个方面具体细化了17种工作人员的问责情形和从贯彻执行能力、内部管理能力、领导责任等3个方面提出了6种单位负责人的问责情形。规定明确,一旦出现问责情形,经调查属实,将视情形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道歉、降职、免职、辞退或解聘等10种问责方式。
建立健全机构,严格问责程序。专门成立问责领导小组,抽调一批政治素质过硬、公道正派、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严格按照规定的问责程序实施问责。问责领导小组接到问责情形线索后,由小组成员初步调查核实后填写《问责审批表》,经组长同意后,启动问责程序,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下达《问责决定书》。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问责决定作出后,党委将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进行谈话,督促其做好整改或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实行“一责双问”,强化问责效果。工作人员被问责的,所在单位当年度不得评选为各类先进单位,同时年度考核时给予相应扣分;单位当年度被问责2人次及以上的,单位负责人也将被问责。“一责双问”的设定,更加强调了“一把手”的主要领导责任,有利于各项规定严格落实到位。同时,受到问责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资格;同一年度内受到2次及以上问责或受到一次调离工作岗位、停职停薪检查及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问责与年度考核的挂钩更加强化了问责效果,有效增强了问责规定的约束力和震慑力。(于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