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宁区制定并印发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细则》(各街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细则》(机关部门)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考核细则》(纪委、纪检组)3份《考核细则》,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体系指明了方向。
《考核细则》将3种主体对象履行主体责任纳入考评范畴:党(工)委(党组、总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 党(工)委(党组、总支)书记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3种对象的确立,明确了层级责任落实和履责内容,杜绝了无人担责的问题,做到了让责任明确到人、责任到岗。
《考核细则》要求,每年全区党建工作会议上,各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 与区委签订《天宁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单位纪委(纪检组)与区纪委签订《天宁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书》,就各自的主体责任进行承诺,作为责任倒查、目标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将不定期根据中央、省、市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最新精神,适时增减《考核细则》内容,保证考核内容的时效性,做到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示精神在基层能够得到及时落实。(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