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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制订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追究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8-03   来源:纪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今年是中央纪委明确的“责任追究年”,为强化局内部处室、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主体责任意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在借鉴外地一些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局实际,市财政局党组近日制订印发了《常州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实施暂行办法》。办法对责任追究的组织领导、适用对象、追究情形、追究方式、追究程序及结果应用等作了具体明确。
  办法明确,责任追究情形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处室、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具体包括九种情形:
  (一)没有按要求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办理职责范围内有关事项的;
  (二)没有认真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并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
  (三)没有按要求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并推进财政源头治理的;
  (四)没有按要求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控廉政风险的;
  (五)没有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制度,并按规定向局党组和纪检组报告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开展述职述廉述法、民主评议等工作的;
  (六)处室、单位负责人不带头执行党的纪律,不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的;
  (七)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没有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亲自协调,并开展监督检查、推进工作落实的;
  (八)处室、单位其他负责人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工作中,并加强工作落实的;
  (九)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求的行为。
  二、处室、单位出现需“一案双查”的情形,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对处室、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履行主体责任失察失管的,实行“一案双查”,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明确,责任追究包括对领导班子和对班子成员的追究。对领导班子的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整处理;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追究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等。
  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程序包括办理登记、调查核实、明确责任和问责处理。
  办法强调,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作为对处室、单位负责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