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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三审一评”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5-10-19   来源:纪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近年来,我市结合“案件审理质效提升工程”的实施,深入推进“三审一评”集成创新机制,认真贯彻“简单案件简易审、直属案件联合审、申诉案件交叉审及案件质量检查考评”相关要求,有效保障和提升了案件质量。在积极探索实践的同时,我们也对深化“三审一评”工作面临的困境及今后的设想建议作了些理性思考。
   一、深入推进“三审一评”工作的举措成效
  在转发省纪委规范性文件、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学习、出台《审理工作要点》、明确年度重点任务、部署工作深入开展基础上,立足规范适用简易程序、全面推行联合审理、源头预防申诉案件、严格质量检查考评,切实保障案件质量,提升案件审理效能。
  (一)规范适用简易程序,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对法院判决、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不起诉等案件合并或简化审理程序,打破过去“所有案件一种程序”的工作格局,有效提升审理工作效率。
  1、出台规范依据。在省纪委提出可先行先试的鼓励下,总结基层实践经验,在全省率先出台《常州市纪检监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党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科学合并、分类简化案件检查及案件审理运转流程。组织编写《简易程序模拟案卷》,为全市分类、规范适用简易程序提供参考指导。全市审理部门严格按规定把好事实证据关、主体身份关、程序适用关,认真审核案件检查部门在公安机关、法院系统调取的主要证据材料,不因程序简易而任意取舍办案程序。对于主要证据材料不齐备或取证不到位的,则不适用简易程序。
  2、分类简化流程。对于判刑案件,采用“主体身份材料+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模式。案件审理部门在受理后直接形成审理报告,经领导集体研究,根据处分权限规定下达党政纪处分决定;对于不起诉案件与行政处罚案件,遵守调查阶段取证核实的规定,在审理阶段更多采用合并程序的简化模式;对于违纪人员放弃助辩的案件,将权利告知、违纪事实见面、审理谈话三个程序合并进行,形成审理报告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根据处分权限规定下达处分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部门并未随意简化或省略相关审理程序(如对涉嫌违纪人员进行权利告知等),而是加强与违纪人员的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违纪人员的想法认识,切实保障违纪人员陈述权、辩护权等合法权益。同时大幅减少了涉嫌违纪人员与办案机关的往来次数,有效避免因办案对涉嫌违纪人员产生的干扰影响,体现“以人为本”的和谐审理理念。
  3、缩短办案周期。简易程序通过繁简分流方式,将部分相对简单的党政纪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分离,纪检监察机关能快速处理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单人承办,并按规定简化合并立案、谈话及违纪事实核对程序,使办案人员有更多精力用于审理一些疑难复杂及有影响的案件、研究重大及深层次业务问题,从而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约了审理资源,实现了对办案资源的合理配置。近年来,因办案力量的相对集中,我市案件审理质量有所提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无一起申诉案件发生。2012年以来,全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纪案件1200余件,约占审理案件总数的60%。案件审结平均期限由原来的20天缩减为7天,平均节约时间率达65%,从根本上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
  (二)全面推行联合审理,实现审理职能全覆盖
  针对直属单位办案力量薄弱的实际情况,我市对直属单位案件全面推行联合审理,实现了审理职能全覆盖,保障了案件质量。
  1、调研酝酿制度。溧阳市纪委在推行案件联合审理中通过构建“二级联审”网络及机制,紧扣审理监督关键环节,大力开展审理助辩谈话,坚持处分执行情况公示,积极推进定人帮教活动,为全市推行联合审理积累了宝贵经验。在广泛调研、充分酝酿、积极商讨基础上,结合省纪委要求及我市工作实际,我市出台《常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理直属单位案件实施办法》,为市、辖市(区)直属单位联合审理案件提供指导依据。
  2、抓好重点环节。对被调查人收到刑事处罚案件,收到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案件,或人民法院定罪免刑、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案件,以及直属单位自行查办违纪案件,分类明确不同联合审理程序。同时,明确直属单位审理人员为主审人,案件审理室进行审核把关,并在20天内(简易程序为10天)审结报批。严把联审案件受理关、证据定性关、审理谈话关、处分执行关等关键环节,保障联合审理有序开展。
  3、提升综合效果。对照联合审理工作要求,全市共对直属单位58件案件进行了联合审理。在市、辖市(区)纪委参与审核把关前提下,通过以案代训、共同商讨等方式,市本级、辖市(区)直属单位办案人员法治理念及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在核对违纪事实、审查判断证据、适用政策条规、准确定性量纪、审理文书撰写等业务素养方面有了较大提高,办案程序逐步规范,案件质量得以提升。
  (三)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源头预防申诉案件发生
  近年来,通过认真落实“二十四字”方针、慎重对待疑难案件、保障违纪人员权益,我市未出现一起申诉案件。
  1、贯彻“二十四字”方针。始终坚持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重原则,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等方面严格把关。在武进区纪委试点推行《责任追究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克服问责案件缺位问题。近年来,因审理部门及时把关,全市35件问责类案件均收到较好查处效果。在钟楼区纪委试点推行《查审分离办法》,高度重视审查立案是否向被调查人宣布、错误事实是否与本人见面等问题,切实把好证据关、定性关、量纪关、程序关。
  2、慎重对待疑难案件。对疑难复杂、分歧较大的案件和突发事项,由分管领导主持,审理室与案件室人员共同参加,通过梳理分歧意见、进行证据分析、开展举证辩论、集体会商会审等方式,慎重把握定性量纪环节。在金坛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纪工委试点实施《关于提前介入工作试行办法》,共提前介入案件15件,提出的18条介入意见均被采纳。当涉及某些专业问题或具体行规政策难以把握时,推行金坛区纪委审理人才库做法,特邀有关专业人员一道“会诊”,尽可能使案件定性量纪更加准确到位。
  3、保障违纪人员权益。审理谈话时不仅对涉嫌违纪人员详细说明其主要错误事实、性质、受处分档次及依据,全面告知权利义务事项,耐心听取涉嫌违纪人员自辩及助辩意见,认真做好党纪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对其合理诉求,及时与办案部门沟通处理。将涉嫌违纪人员“自我定性量纪”融入审理谈话中,使其充分认识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体现组织的关心关怀。实施“三帮一、三结合”的定人帮教、审理回访教育等制度。近年来,全市共帮教、回访255人次,提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综合效果。
  (四)细化检查考核标准,严格案件质量检查考评
  通过细化考评标准、规范文书制作、加强检查考核、及时通报整改等系列措施,及时发现、认真解决案件检查及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
  1、细化考评标准。出台《案件质量检查评定办法》,分类量化“二十四字”办案要求内容。出台《办案流程简明手册》、《常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党政纪案件模拟案卷》、《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局职能室办案权限流程的规定》等办案工具实用范本,细化质量标准、规范审理流程。溧阳市纪委通过推行“二分解一评选”查评机制、发挥案件审理流程图作用、开展全市基层优质案件评选,天宁区纪委通过实施《查办案件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定期按评分标准对案件质量打分等举措,为案件质量提升提供保障。
  2、规范文书制作。通过在全市组织开展“优秀审理文书大家评”活动、通报先进典型、编发《优秀审理文书选编》、开展专题讲座等举措,引导全市审理部门提高审理文书的说理性、规范性、逻辑性。在溧阳市纪委试点推行《关于实施规范审理文书说理制度的暂行办法》,重点改革规范审理报告文书格式、证据采信、定性量纪分析等核心要素。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纪工委梳理汇编近十年来全区村干部违纪违法审理文书,指导基层单位规范审理文书制作。
  3、严把质量关口。延展审理职能,在线索排查、调查方向确定等方面为信访、案件检查、党风政风、干部监督等职能室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提醒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加强与司法机关间的协作,推行文书共享、证据转换、专案会商、移送案件等多项协调机制。在溧阳市纪委试点推行《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公示暂行办法》、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新北区纪委对不达标送审件作退卷处理或不受理等做法,严把案件质量关。2012年以来,全市审理部门共开展咨询监督259次,保障了案件质量。
  4、加强检查考核。在各辖市(区)纪委及部分市直单位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对全市2012、2013年已结的139件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及时通报全市案件质量检查情况,明确三项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加强沟通,保证质量,努力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辖市(区)及相关市直单位以省、市纪委的通报、反馈为契机,严格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保障提升了案件质量。
  二、当前“三审一评”工作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在平时实践及工作调研中,我们发现“基层业务力量薄弱、主业精力受到牵制、联合审理依赖化倾向”等困难和问题依然存在,影响了“三审一评”的深入推进,亟待重视解决。
  (一)基层人员业务薄弱,队伍专业化要求未能实现
  案件审理工作政策性、程序性、实践性强,对审理人员在纪律法规熟悉、定性量纪到位、程序手续了解等方面素质技能要求高。辖市(区)、街道(乡镇)纪委案件数量多,但审理力量薄弱、人员流动性大、业务能力生疏,离专业化队伍建设要求有较大差距,造成基层案件质量难以保障。
  (二)审理工作精力分散,主业常态化目标受到影响
  在省、市、辖市(区)纪委案件检查室在办案人手不足时,审理室人员经常会被抽调。2014年,市纪委审理室有一名同志被市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借用达10个月,辖市(区)纪委审理室均有一人被抽调至群众路线教育办公室工作,还有人员被文明城市建设指挥部短期借用等情形。2015年,市纪委审理室有两名同志被抽调至省纪委参加办案累计超过3个月。由于客观上分散了工作精力,案件审理回归主业的目标受到牵制影响。
  (三)联合审理初步开展,审理依赖化倾向有所体现
  对于部分尚在检查阶段未到审理阶段的案件,由于市直单位力量薄弱、而案件检查室因没有足够精力进行指导,导致审理室代替案件检查室为市直单位把关指导的情形客观存在;因而联合审理环节提前、市直单位在联合审理中有过于依赖审理部门的倾向,自身业务技能迫切需要提升。
  三、深化“三审一评”工作的思考及建议
  “三审一评”集成创新机制的深化完善,需要在“专业队伍建设、案件质量把控、综合效应彰显”等方面下功夫、求突破。
  (一)积极打造专业审理队伍
  造就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的审理专业队伍,是新形势下深化“三审一评”工作、切实保障案件质量的迫切需要。在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配足配强审理干部基础上,可通过岗位练兵、跟班培训、业务比赛、优秀通报等举措,着力构建专业化审理队伍。另外,可通过推行审理人员准入制度、加强审理人才库建设、汇编常用党纪条规等措施,认真贯彻“学思践悟”要求,有效满足“三审一评”各项要求。
  (二)切实加强案件质量把控
  按照“二十四”字办案方针,严把证据关、定性关、量纪关、程序关。通过建立完善审议案件举证论证质证制度、案件质量过程控制办法、案件评审通报等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及时纠偏纠错,使案件质量在原有基础上稳步提升,切实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三)充分彰显社会综合效果
  推行案件审理监督员制度,对一些社会影响大、定性量纪有争议、专业知识要求高的案件,可邀请审理监督员(如钟楼区的“两代表一委员”)参与审理,体现审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加强对受处分人“晋升职务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工资奖金及津补贴发放、处分决定归档”等执行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彰显审理业务的严肃严格;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提出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等方面审理建议,放大“三审一评”综合效应。
  (四)有效落实“挺纪在前”要求
  随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出台,审理部门在贯彻“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实“两个责任”、加大问责力度等方面要求将更加具体、职能发挥将更加明确。为此,审理干部在深化“三审一评”工作中应加强学习培训,有效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相关要求,尤其在“涉刑案件与司法机关的衔接”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履职方向,切实保障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