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提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党要“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四种形态”的深入实践,纪检监察系统的工作重心和工作方法也将发生重大转变。作为执纪工作的重要一环,审理部门如何应对新形势和新任务,也成为每一名审理干部亟待思考的问题。
一、执纪审理工作需要应对的严峻形势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执纪审理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更多。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将保持反腐的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监委会成立后,不仅要对违纪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还要直接查处违法犯罪问题,案件数量必然上升。二是说理要求更高。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关注审查对象违反各种纪律的行为,不仅审理方式要不断向类型化、精准化方向发展,而且要将违法与违纪行为分开表述,以纪言纪语体现纪律特色。另外在“六大纪律”的行为认定中,往往个案中的违纪人员可能同时违反两种以上,这就对审理说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问题挑战更剧。面临证据标准提高、文书表述规范、涉案款物处理、纪法衔接顺畅、办案时间缩短等问题,执纪审理工作所面临的挑战和压力越来越大。
二、执纪审理工作应该重视的关键问题
随着“四种形态”的深入实践,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案件将越来越多,如何将定性量纪与违纪数额、违纪情节、对待组织审查态度、当地政治生态等因素相结合,统筹分析考量,都需要不断探索实践,重点要把握四个关键问题。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要持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以及看齐意识,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问题的审核处理放到首要位置,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站稳立场、把准方向,把审查处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永远排在第一位,并落实到执纪审理的各个环节。二是要确保案件质量。案件质量是执纪审理工作的核心价值和生命线,在当前违纪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纪律审查节奏明显加快的形势下,更需严格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始终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严实细深”理念,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确保审理案件经得起时间、历史及实践的检验。三要落实“八项规定”。新的中央八项规定,以制度的形式落实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政治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要要求,是我们党好传统、好作风的延续,也是当前刹风肃纪、正本清源的重要指引。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应扭住“四风”不放,持之以恒做好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核处理。四要做好纪法衔接。“纪在法前、纪法分开”,不仅意味着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处理违纪问题线索时要将“六项纪律”摆在前面,还须对党员违法及涉嫌犯罪问题做好实体认证、程序履行,从而为移交案件审理、审查起诉做好有效衔接。作为当前的热点和难点课题,审理部门亟需主动思考、积极作为。
三、执纪审理工作亟需把握的“四对关系”
执纪审理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如何正确体现工作的政治性、重塑纪律特色的话语体系,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念下高效科学的运用好审理的规则、方法、标准,都需要深入研究思考。在此,关键要把握好“四对关系”。一是“四种形态”与“依纪依法”的关系。在执纪审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前提下,贯彻“纪在法前、纪比法严”要求;坚持法治理念与法治方式,坚决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于“四种形态”间的相互转化,不能静态、机械地把握运用,不可随意降低或抬高形态,而须实事求是、综合考量,轻有道理、重有依据,从而保障案件质量经得起检验、保障违纪党员干部合法权益、保障管党治党“严紧硬”。二是“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关系。在查清违纪事实基础上,充分挖掘、综合考虑从减轻、从加重等法定、酌定量纪情节。依托执纪审理提前介入、涉刑案件“先处后移”等举措,加强审查与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执纪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重点了解发案地政治生态、案发背景与造成影响、违纪对象惯常表现及认错悔错态度、赃款赃物上缴退赔情况等审查部门容易忽略、案卷中不易体现的酌定及法定情节,审慎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做到政治、法纪与社会效果三统一。三是“纪律处分”与“其他措施”的关系。既要突出对违反“六大纪律”的严格审核,也要体现“抓早抓小”导向及“惩前毖后”方针。做到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措施相得益彰、互补生威。对给予纪律处分时确需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的,综合、恰当、充分考虑两者间的匹配度,审慎、公允、妥善提出处置建议。四是“个案处理”与“类案平衡”的关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规则与经验相结合,既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又规范限制自由裁量空间;既充分考量个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又对相同性质、相似情节、相近时区的案件精准量纪、平衡处理,防范运用“四种形态”的随意滥权、任意任性,防止处理畸轻畸重,切实做到不纵不枉、不错不漏,体现执纪公正平衡。(钱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