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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清的“了结”之谜
发布日期:2017-12-13   来源:纪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主任,案管室本月做的数据不对啊!”纪检监察室的“新兵”小顾拿着一张案管线索月报表跑到我这里。急匆匆地说,“我区上月明明是了结了6个信访件,为什么这张月报表上只填写了3件?其余3件哪去了?”案我将信将疑地从小顾手里拿过月报表一看,原来月报表上面反映的“了结”是线索处置方式中的“了结”,是采用了结方式处置问题线索3件,而不翼而飞的3件“信访件”分别是采用了初步核实了结1件和谈话函询了结2件。看着小顾着急的样子,我不由地感慨,曾几何时,“了结”之谜让无数纪检干部竞“折腰”啊!
  关于问题线索处置的分类和标准,近几年先后经历了几次调整和完善,但始终都有“了结”这一类别。无论在线索处置阶段,还是在初步核实阶段,我们都会经常遇到,但出现位置不同,表达的涵义也就不同。
  在纪检监察工作年度总结或月度总结材料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受理信访件多少件,处置问题线索多少件,其中谈话函询多少件、初步核实多少件、暂存多少件、了结多少件”之类表述。在此语境下,“了结”是作为一种线索处置方式来表述的。
  2017年1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开始施行。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划定了纪检监督执纪权的“负面清单”。规则重点规范立案审查、审理等工作,同时对“四种形态”、线索处置、谈话函询等作出规定,这本身就是监督,所以名称确定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工作规则》中多次出现了“予以了结”二字,其中第三章“线索处置”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第四章“谈话函询”第二十一条规定“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第五章“初步核实”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这三条都出现了“予以了结”,这三个“予以了结”从字面上看都是完毕、结束的意思,但其真正含义却大不相同:
  一是先后顺序不同。线索处置在前,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在后,此时线索处置中“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与“予以了结”是并列关系,都是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中的“予以了结”是这两项工作中的处置建议之一,所以线索处置中的“予以了结”在先,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中的“予以了结”在后。
  二是使用情形不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这就说明不是每个问题线索都要进行初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按照《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中“予以了结”方式进行线索处置。
  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初步核实后“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承办部门在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后,在综合分析初核情况的基础上,若问题线索所反映的问题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又或被反映人员不属于党员或监察对象时,承办部门可以在初步核实报告处理意见中写明“予以了结”,也就是《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综上可知案管月报表中出现的“了结”二字应为线索处置中的“予以了结”,而不是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中的“予以了结”。
  经过我的细心讲解,“新兵”小顾终于茅塞顿开,不仅弄清了“了结”之谜的谜底,也更加坚定了他对《监督执纪规则》学习的热情。(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