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深化审理简易程序省级试点以来,溧阳市积极开展党纪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工作,勇于创新、大胆实践、谨慎操作,制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规范了党纪轻处分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条件。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范围严格限定在经调查组查证已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度,且调查组建议给予党纪轻处分的所有违纪案件,避免随意滥用简易程序。
二是合并和压缩相关办理流程。案件调查结束移送审理,一般情况下审理部门直接受理,在阅卷审理中对调查卷一并进行形式审核。对公安、环保、国土、市场监督、烟草、卫计等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办理立案手续后,宣布立案、违纪事实见面一并进行,不再制作调查方案。对于案情相对简单,被审查人认可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的案件,可不再进行审理谈话,该类案件原则上不再实施审理助辩制度。
三是简化党纪处分程序。县级党委和纪委直接立案审查,且在批准权限内的党纪轻处分案件,符合直处条件的,由县级党委或纪委直接决定处分,可以不再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无需通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四是实行快审快结。适用简易程序的党纪轻处分案件,由一人承办,一般应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审结,因特殊情况,可延长五个工作日。案件承办人审理案件后,撰写审理意见和审理报告合并进行,直接拟定审理报告提交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并根据审理部门意见有针对性地调整审理报告后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审定。审理报告或处分决定的事实部分,按照先违纪后违法的原则,重点突出违纪事实,按“六大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分类表述,更加突出纪律特点。
五是设置终止简易程序的规定。对发现有其他重大违法违纪线索、被调查人提出异议、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特定情形的,应当终止简易程序,转交案件检查部门按普通程序办理。
今年以来,溧阳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党纪轻处分案件 件,平均审结时限7天左右,办案周期成本明显下降,没有主动要求助辩的情形和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情形。(史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