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第五巡察组在巡察中发现某单位每年都要聘请名校老师授课,开展各类培训,支付的劳务费用从几千到几万不等。经查,该单位支付给老师的劳务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巡察组责令其立即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后,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来确认所支付给老师劳务费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由单位带着相关资料去市地税局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在市地税局代扣代缴的过程中因不能提供老师的身份证,使得申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巡察组要求,在开展培训中,单位必须与聘请老师的相关单位签订相关劳务协议,相关费用支付给单位,避免代扣代缴行为的发生。如聘请的是老师个人,那么在签订聘请协议时一定要注明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缴税后才支付相关劳务费,以此避免不征少征个人所得税,更好地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第五巡察组 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