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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推进试点工作之三: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发布日期:2017-07-10   来源:纪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关乎党自身的兴衰成败和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要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我们党全面执政、长期执政,制度优势已经充分显现,但也面临风险和挑战,最严峻的挑战就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完善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规治党,靠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二是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是从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具有很强的自我修复能力。对于拥有8900万党员的大党来说,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是根本要靠强化自我监督,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健全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我国自秦朝始就建立御史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独立于行政权的监察体系,这与西方“三权分立”模式下监察隶属于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完全不同,是中华民族独特的制度传统。历史文化传统决定道路选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确立的监察制度体现着中华历史文化,是对中国监察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是对权力制约体制的新探索。监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就是要从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中汲取智慧,从实际出发,实现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走出一条适合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的道路。
  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是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一方面强化党内监督,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一方面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辩证统一,本质上都属于党和国家的内部监督范畴,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外部监督。要把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与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