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出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全文4章26条,明确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定了实践路径和转化要求,为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准确把握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供了制度遵循。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紧扣责任主体和原则把握。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在实施中的主体责任。要求各级党组织将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发挥治本功能相结合、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全面实施“一案双查双报告双问双落实”等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二是聚焦标准细化,突出指导性和可操作。将理论概念具体细化,突出程序步骤和操作标准等关键环节。设定适用情形和处理方式,明确适用“四种形态”的9项适用情形和4大类处理方式(其中“红脸出汗”类措施4项,5种纪律处分,5种组织调整方式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运用“四种形态”的权限;整合近年来本市出台的谈话函询类及政纪处分类等文件,提高落地的可操作性;明晰运用规则,设定了运用“四种形态”从开始启动、组织实施到评估处置和结果应用的整个流程,环环紧扣、有据可循,既规范和约束了监督执纪行为,又促进了“四种形态”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三是强化成效运用,坚持政治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规定“四种形态”转化的内容,明确要求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的,或者符合上级纪委关于监督执纪柔性处理要求的,可依纪依法依规转化;同时明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转化应综合考量政治生态及处理效果、在相邻形态之间逐级转化,并应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探索践行,将进一步减少基层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把控腐败变量。(市纪委审理室 江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