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纪委监委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在《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提高容错纠错的操作性和实效性,激发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热情。
一是聚焦中心,开展科学容错。界定容错范围,明确申报容错的十项情形,让党员干部明确对错界限。建立评估机制,由区纪委监委牵头,区党政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等部门组成容错纠错评估工作组,具体负责调查核实、认定反馈等工作。严格程序审批,评估工作组提出意见,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审核批准,重大疑难复杂的,需向区委常委会报告。截至目前,已对2名基层党员干部予以容错,形成了容错典型案例。
二是向前延伸,创新风险备案。为解决容错纠错的滞后性,明确职能部门在承担重大改革任务、开展探索性工作过程中,可向容错纠错评估工作组申请改革创新风险备案。对列入风险备案的工作,区纪委监委和相关部门应积极提供纪律、法律和相关政策咨询,并做好跟进督查。一旦发现需要提醒纠错的,应当及时提醒并纠错,确保相关工作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三是向后延伸,突出正向激励。强化结果运用,对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明确年度综合考核免于“一票否决”不影响干部提拔使用、从轻减轻或免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五项结果。如对某上市后备企业负责人党员袁某容错后减轻处分,降低企业发展负面影响。坚持有过必改,对工作失误或偏差采取制止叫停、责令整改、分类处理等措施及时纠错。完善澄清保护,严处诬告行为,有效化解因改革创新引发的信访矛盾。(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