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作中确实存在疏忽,导致将没有领导签名、盖章的领条直接入账,我诚恳接受组织对我的这次谈话,在此我也向组织表态,我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常州市金坛区某街道办事处审计办刘某在接受诫勉谈话时如是说。
2017年11月,区委第三巡察组在巡察过程中发现该区某街道办事处部分预领款在没有领导签名或盖章的情况下直接入账,刘某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财务规定,因其主动承认错误,违纪情节较轻,区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蒋志军对其进行了诫勉谈话。
类似这样红脸出汗的谈话函询,在该区已成为了工作常态。近年来,在全面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该区纪委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突出抓好“第一种形态”运用,充分应用提醒谈话、函询谈话、诫勉谈话等手段,治“病树”、护“森林”。
为用好用活用足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该区2016年先后出台《区委书记约谈暂行办法》《关于对区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为谈话函询提供制度支撑。仅2017年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356人次,其中第一和第二种形态309人次,占86.8%,批评教育、谈话函询、纪律轻处分成了大多数,谈话函询在该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发挥了积极功效。
“这几年,我们按照层层设防、级级阻挡的思路,建立健全廉政‘五必谈’制度,该区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被反映人是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可能还要提拔重用的党员领导干部必谈;反映的问题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以权谋私、选人用人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反映的问题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后的必谈;反映的问题内容繁杂,函询难以说清楚的必谈;综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实际情况,使用谈话方式处置更合适、效果更好的必谈” 。
据介绍,为使谈话函询不能一谈了之、函而无果,提高谈话的告诫教育和函询的提醒警示效果。该区纪委还规定了不同情形的处理意见:被反映人澄清有关情况,或未发现有违纪行为的,报委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对问题线索作了结处理;被反映人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可采取批评教育、责成退出违纪所得、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方式;被反映人对反映问题不如实陈述,或者说明与事实明显存在不符的,可以再次谈话或者启动初步核实。
在咬耳扯袖的同时,该区还紧紧抓住责任追究这个重要工作抓手,先后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关于开展“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的办法》等制度,坚持问责倒逼,对所有违法违纪案件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提级审查”。2017年,全区有23个党组织、16名领导干部因履责不力被问责处理。
“谈话函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常态,是落实第一种形态的重要载体,是‘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工作拓展。”该区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的原则,通过谈话函询这一重要手段,拉起防违纪违法的第一道防线”。(李啸 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