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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建立案件主审人制度提高审理质量
发布日期:2018-11-20   来源:新北区纪委区监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今年以来,常州市新北区纪委监委在配齐配强审理干部的同时,解放思想,敢于创新,积极实践案件主审人制度,通过强化审理人员办案责任,全内部监督制约,不断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和效果。目前已运用案件主审人制度审理案件21件,未出现过一起申诉案件。

改革审理组织,界定审理范围。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审理组负责人,对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承担审核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审理的案件质量负责。审理范围包括本级自办案件、下级报批案件、联合审理案件、协助审理案件、申诉案件等所有需要审理的案件。案件主审人对审理的案件从受理到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全程负有主体责任,做到“一责到底”。

合理选配人员,有效提高质效。明确案件主审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熟悉业务、素质过硬;熟悉审理流程,具备较强的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定性量纪等能力;两年以上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或司法办案经历,工作表现优异。同时根据案情,每个案件配一名以上的协审人,协助主审人审理案件。案件主审人在审理室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案件协审人在案件主审人领导下开展工作,整个审理组成员各司其职,协调推进,从而有效提高审理质效。

厘清职责清单,夯实审理责任。明确主审人形式审核、审阅案卷等十项职责和协审人协助审理案件、配合做好审理谈话等四项制度,并严格规定案件主审人应遵守的审理纪律,如有违反将终止案件主审人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健全案件主审人回避制度和办案考核机制,加强对案件主审人的监督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工作能力、遵守纪律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评奖评优依据。通过责任到人、职权细化、奖优罚劣等配套机制,实现案件主审人制度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操作。(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