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然而过去,一些农村基层党员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却因长期在外,拒不见面、不配合乡镇纪委审查案件,导致审理谈话、处分决定送达等程序无法完成,党纪条规一定程度上形同“一纸空文”。
针对这种情况,江苏省溧阳市纪委结合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借鉴司法审判领域相关做法,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从补齐制度短板入手,适时出台《关于对基层党员违纪案件实行缺席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加强纪检机关工作主动性的同时,更好地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该实施办法中所针对的“缺席审理”,是指对基层纪委查办的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在被审查党员无正当理由缺席的情况下,采用“两次公告”形式认定违纪事实、作出党纪处分的一种审理方式。其中,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秘密和个人重要隐私的案件不作此处理。
实施办法共十七条,从实行“缺席审理”应具备的条件、程序、形式等方面作了严格详细的规定。《办法》要求,需要实行缺席审理的,由被审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纪委填报《缺席审理案件呈批表》并附全部案件材料,市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后实行。
以往实践中,人们通常认为,“缺席审理”将剥夺被审查党员参与审理的程序性权利,无法保障其申诉权,进而影响程序公正。为此,该市纪委在实施办法中,特设“三道保障性”条款。第一,实行“两次公告”。即实行缺席审理的案件,采用公告被审查党员违纪事实、公告被审查党员处分决定的“两次公告”形式进行审理,第一次公告期限为二十日,第二次公告期限为十日。公告期间,案件知情人可针对上述内容提供证据、提出申辩或者发表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意见建议。第二,特设助辩环节。即实行缺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实施审理助辩。助辩人由被审查党员近亲属代为聘请,聘请不到或者拒绝助辩的,由镇(区)纪委指定、经市纪委同意的助辩人为其助辩。第三,适当留有“余地”。即公告期满,如被审查党员转变态度,配合调查处理,则转入正常程序办理。
缺席审理制度的建立,是改革的应然,有着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可以预期,此举将有助于基层纪检机关更高效、更有力地开展执纪监督问责,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罗君 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