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购买中草药苗及设备未招标
简要案情:
赵某,中共党员,溧阳市上兴镇陶村党总支书记。2016年,陶村村委为建设阳光扶贫项目中草药基地,决定投资15.6万元人民币购买烘干器等设备、20万元人民币购买中草药苗。考虑到该基地要求供应中草药苗的时间为2016年12月(非中草药苗供应旺季),且某中草药苗经营户王某某承诺帮助村委与某中药饮片公司达成中药药材回购协议,赵某便确定由王某某作为中草药苗的供应商。此外,由于村委所须设备在溧阳市范围内没有供应商,赵某在网上查询了设备价格后,便与王某某介绍的供应商签订了设备采购协议。上述两项采购工作,赵某均向镇农服中心汇报过,镇农服中心未提出异议。
赵某因对镇招投标文件理解不透彻、误认为上述中草药苗和设备采购无须通过议标或邀标方式确定采购供应商,违反了镇招投标文件相关规定。
容错理由:
一是赵某担当尽责、积极履职、努力工作,为尽快完成中草药苗种植、不耽误农时、解决中草药销售渠道,且在得到王某某中草药材回购承诺前提下,才确定王某某为中草药苗供应商。二是由于在溧阳市范围内无设备供应商,赵某在网上查询设备价格后才与王某某介绍的供应商签订设备采购协议。三是村委向镇农服中心汇报过采购情况,镇农服中心未提出异议。综合上述因素,上兴镇纪委最终对赵某进行批评教育处理。
案例二——摊位棚因手续缺失成违章建筑
简要案情:
靳某某,中共党员,金坛区金城镇白塔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2017年5月,为解决白塔村农贸市场门口乱摆摊现象,经村委集体讨论通过后,靳某某决定在农贸市场门口搭建新摊位棚。村委将新建摊位棚的项目向镇政府申请立项,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村委对该项目进行了招投标。经评标,确定彭某某挂靠的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由彭某某具体负责施工。2017年7月,村委在未向镇相关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的前提下,由彭某某组织人员在农贸市场门口搭建摊位棚,受到镇城管中队查处。随后,村委自行拆除了搭建的摊位棚。
靳某某因缺乏对施工手续申报的有效监管,导致新摊位棚施工构成违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容错理由:
一是靳某某在农贸市场门口搭建摊位棚,是为加强集中管理、改善白塔村村容村貌担当尽责,且未谋取私利。二是该项目是经过村委集体讨论通过、依据招投标等程序实施的,非个人独断专行的恣意用权。三是靳某某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了拆除,主动消除了不良影响。四是靳某某在组织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较好,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综合上述因素,金城镇纪委最终对靳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