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刚刚交给我组一封举报信,要求我们立即启动初核程序。”今年2月20日,市纪委第八派驻纪检组组长黄俊一路小跑回到办公室,“这是一封关于反映市住建委违规为蒋某办理廉租房的问题,你先熟悉一下内容。”
“组长,我们就驻在住建委,人员也比较熟悉,要不我们直接找房改办了解下情况?”读完举报信,我向组长提议。
“现在就找房改办负责人谈话,为时尚早。”黄组长开始分析,“市政府对廉租房保障工作有明确要求,资格初审是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然后由镇民政办、市民政局复审,最后由房改办牵头审核。”
“那我们直接找申请人蒋某核实?”我一心想着直奔主题,快查快结。
“假如里面真有猫腻,蒋某若是狡辩,我们也没有过硬证据。”黄组长经验老道,似乎已经发现了破题之匙,“先去房改办,书证才不会‘说谎’。”
“不是说为时尚早嘛?”
“谈话是尚早,可调取申请材料事不宜迟。”黄组长说完转身就走,我一路跟着他朝着房改办的方向走去。
“2012年6月、2015年8月蒋某两次向居委会递交的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的材料,收入证明均由溧阳市东方印务有限公司开出,月收入分别为1600元、2500元。”查阅完申请材料,我和黄组长商量到,“举报信上说蒋某收入存在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到东方印务有限公司去核实一下呢?”
“没错,这就出发。”黄组长雷厉风行,也不忘提醒,“去了之后我们来个‘普查’,千万不要提及蒋某的名字。”
“这点我懂,免得跑风漏气嘛。”
很快,我们在东方印务有限公司调阅了2012年以来所有员工工资发放情况。
“看来举报内容失实啊……”
“你再想想有没有查尽?”黄组长立即打断我,“廉租房资格审核的可是家庭收入啊!”
“家庭收入?”黄组长一说,我立即有了启发,“好像申请材料中确实没有提到蒋某妻子王某的收入情况。可是我们掌握的只有王某的身份信息啊。”
“走,去银行。”黄组长斩钉截铁。
马不停蹄,我们立即回单位开了介绍信,辗转几大银行,挨个查询王某在各大银行的开户情况及账户流水。
“组长快看,1月10日,收入6050元;2月10日,收入6050元;3月10日,收入6050元……”功夫不负苦心人,一组数字进入了我们的视野。我们发现,自2011年1月起,上海某企业每个月10日都有一笔6000余元电汇至王某账户。
“组长,每月一笔,连续这么多年,应该是工资。好家伙,藏得够深啊!”我兴奋地说道。
“抓紧核实!你现在网上查一下这家企业的信息,找到联系方式,打电话去核实。对了,记得告知对方,我们要记录通话全过程。”黄组长的考虑甚是周全。
我拨通对方企业电话,告知身份与目的后,该企业负责人坦言确实有一名叫王某的溧阳籍员工,月工资6000余元。初核至此,我仿佛是吃了一颗定心丸。
随后,我们找蒋某与之核实,在证据面前蒋某没有狡辩,很快便承认妻子王某在上海企业的收入,以及隐瞒部分家庭收入违规申请廉租房的情况。
“请问居委会以及民政部门审核人员是否明知这一情况?”询问结束前,黄组长追问了蒋某一句。“应该不知道,否则肯定审核不过啊。”蒋某回答。
我心里清楚黄组长这一问的用意。明知,就是渎职;不明知,就是失职。
至此,外围调查结束。我们带着厚厚的一沓材料,信心满满的来到了溧城镇文化新村社区居委会,找到了当时居委会经手人朱某以及负责全面工作的居委会主任巢某。二人面对着凿凿的证据,很快低下了头,“当时我没有仔细把关,一看材料‘齐全’,也没留个心,完全没在意蒋某妻子收入情况。”
随后,我们按照廉租房保障审核流程,一层层找到“流程图”上的相关部门责任人。经查发现,他们都过分信赖初审,复审、终审均流于形式,未切实履行职责。
今年4月,根据我组的调查结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认定蒋某家庭不符合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条件,并发函告知蒋某,要求其退出保障房。社区经办人朱某、社区负责人巢某、镇民政办经手人杨某因履职不力,构成失职,受到警告处分。镇民政办主任陈某、市民政局低保科科长周某受到诫勉问责,镇分管领导蒋某、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朱某受到通报问责。(潘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