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张某向溧阳市纪委实名举报,某镇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赵某、钱某,在该村民杨某未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无房产的情况下,为其暗中办理房屋拆迁补偿手续。
委领导将该问题线索交给我室办理,随后我和同事小潘立即到实地了解情况,现场早已是一片废墟。“直接找赵某和钱某,让他们说明情况?”小潘提议。
“不行。如果他俩确实存在违规行为,我们手中也无其他证据,谈话难免陷入僵局。我们还是从外围调查着手。”我耐心地说着,“从问题线索分析,有三个疑问需要解开。”
“第一个是?”
“杨某是否取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马不停蹄,我们走访了市委农工办、镇经管站等部门。得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按村民自治原则由村委会自主界定,而杨某已取得资格。
“狄主任,杨某是否享受补偿就是第二个疑问吧?”
“没错。如果杨某享受了补偿,那她在村中是否有合法房产将是本案关键。”
事不宜迟,我们立即调取了相关拆迁资料。经查,杨某被拆房屋约40平米,享受拆迁补偿款38万余元。
“狄主任,杨某资料中并没有房产证复印件,取而代之的是一份房屋情况说明。”小潘信心地发现了关键点。
“你再仔细看看,还有什么发现?”
“材料中还有一份情况说明,内容大致为:杨某早年在村上有一间副房,因常年在外,未办理权证登记。后该房借给村民沈某,2010年沈某又将该房归还杨某。”小潘一股脑儿的说着,“落款人是杨某,村委公章下仅有‘情况属实’四字,没有签名。”
“如果说,该房的确是杨某的,那她大可直接说明未办房产证的情况,为何要特意引出与沈某一借一还的桥段?又是谁为这张‘画蛇添足’的说明签下‘情况属实’四字,却又不敢注上姓名?”
带着疑问,我们约谈了村支书罗某。经过一番博弈,脉络逐渐清晰。原来,该说明是村民组长孙某提供,“情况属实”是他所写,罗某出于信任,没有进行核实,直接盖了章。
趁热打铁,我们调取了沈某的拆迁资料。果不其然,沈某房产证中有200平米、40平米两处房屋,而房屋评估报告中,竟只有一处200平米。“40平米的房子凭空消失了?这和杨某的40平米副房又有何关系?”这是我和小潘心中共同的疑问。
于是,我们找到了村民沈某。一边拉家常,一边分析利弊得失给他听。
终于,沈某讲出了实情。杨某的40平米副房,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赠于沈某,并登记在沈某名下。后杨某得知拆迁消息,找到沈某要其归还房屋,好分得“一杯羹”。产权变更已来不及,于是二人商议,让村民组长孙某拟一份房屋归属说明,由村委盖章加以证明。
“为什么杨某非要拿回房屋,而不事后让沈某将40平米的安置补偿款给她呢?”小潘对房屋拆迁工作了解不多。
我解释到:“沈某家有8口人,按每人50平米的安置面积算,他能享受400平米安置。而他实际房屋仅240平米,因此40平米的得失对他影响不大。可如果给了杨某,她就能凭空享受2人100平米的安置补偿,结果显而易见。”
“原来如此。”小潘逐渐进入状态,“本案涉及的党员干部是否明知该副房的归属,就是要破的第三题吧?”
“是的。明知即渎职,不明知也是失职。”
经查,村民组长孙某,明知副房产权归属,仍向村委提供虚假情况说明;村支书罗某未经核查,随意盖章,二人终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征收补偿办公室赵某、钱某,虽未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杨某违规享受安置,但疏于对各环节的监管,分别被通报、诫勉问责,并被责令追回全部补偿款38万余元。(狄韶辉 潘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