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发现领导干部A的重复举报特别多,仅两个月内即达数百封,而且举报内容大致相同,有的甚至整段内容雷同。
经过认真分析,市纪委监委领导认为这是因为该市区县党委、政府换届在即,可能是有关人员恶意举报诬陷,企图干扰视线,从中浑水摸鱼。市纪委监委领导经集体研究后决定,一方面对这些举报信反映的内容进行初步摸查,核实A是否存在所举报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另一方面请公安、邮政等部门帮助查询了解这些重复举报信的来源途径。
经查发现,众多反映A的重复举报信内容,都是子虚乌有、张冠李戴,并不存在反映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同时发现,大量举报A的重复信件可能均出自领导干部B之手,或是B的亲友、下属之手。
针对此情况,市纪委监委按程序请示报告后,立即对B涉嫌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换届工作等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后经查实,此事确系B所为,因其工作中与A关系不好、此次换届又存在竞争关系,故企图以多方举报、胡编乱造的方式干扰组织视线,以达到打击对手、自己上位的目的。调查同时还发现并查实了B存在的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此,市纪委监委及时按程序对B的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解读】
《监察法》规定了纪委监委受理报案和举报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测,想利用纪委监委的法定义务“为我所用”,诬告陷害他人,或是恶意重复举报,意图通过国家机器来打击别人、成全自己。殊不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为。法律明确了纪委监委的职责义务,赋予了人民群众向纪委监委反映问题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是为了加强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正常监督而设置的,并不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乱使用的“私器”。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有关诬告陷害条款由原条例的组织纪律部分调整到现在的政治纪律部分,并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在党员干部中引起不小反响。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对匿名诬告、陷害造谣,要坚决说“不”。
纪委监委发现诬告问题,一方面会及时为被诬陷的党员干部澄清事实,通过一定方式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当事人卸下思想包袱,为那些锐意改革、勇于担当、敢得罪人的党员干部提供舞台和支持;另一方面,对匿名诬告等行为也将高悬纪律和法律之剑,依纪依法严肃整饬,这同样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