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常州市新北区纪委监委以开展失实举报澄清正名工作为载体,践行“三项机制”,以执纪者担当为担当者担当、为实干者撑腰,制定《关于为被错告诬告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规范开展澄清正名工作。
明确适用情形,明确启动程序。坚持以事实为基础,开展澄清正名必须满足反映问题失实且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为基本条件;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澄清正名以干部个人意愿为前提,并征求干部所在单位意见;坚持谁调查谁启动,符合澄清正名条件的,由承办部门在问题线索处置了结时提出,填写《信访举报失实澄清审批表》。
严格程序审核,严格实体把关。由信访室、案管室、审理室组成联合会商小组,对需要进行澄清正名的信访件办理的程序与实体进行审核。要求开展澄清正名的,需在启动澄清正名前将调查结果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未进行反馈的,不予启动;要求开展澄清正名的,需向联合会商小组提交所有案件材料及《信访举报失实澄清方案》,证据不到位、方案不充分的,不予启动。
多主体实施,多途径正名。明确澄清正名以问题线索处置部门实施为主的基础上,也可委托干部所在单位党委、纪委单独实施或协助实施,推动履行“两个责任”;同时,根据不同干部岗位、不同问题属性、不同影响范围,设置向其本人反馈调查结果、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进行通报、向干部家属通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等多种澄清正名的途径和方式,做到定向澄清、精准正名。(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