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公布。问责泛化、程序不规范、问责效果差等问题在新修订《条例》里都一一得到了解决,为党内问责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严密的制度遵循,势必将进一步激励督促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党的建设和党的各项事业中认真履职、主动担当。笔者以为,精准、精细、精当是新《条例》的鲜明特色。
精准定位,突出问责的政治性。新修订《条例》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强调立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并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体现了党内法规鲜明的政治性。同时,不再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有效防止了问责的泛化和扩大化,维权党夫的权威性,确保党中央问责工作精神一以贯之、纵向到底。
精细定规,突出问责的程序性。问责程序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均予以全面规范,明确严格的审批程序。比如: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党的相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管理)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需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问责。此外,赋予问责对象申诉权利,并建立对不当问责的纠正机制。一系列程序要求把问责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
精当定责,突出问责的准确性。问责主体强调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打好党内问责协同战。在问责对象上,特别明确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杜绝以集体责任取代个人责任。在问责情形上,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细化为11类,涵盖六大纪律范畴,并新增对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又注重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体现严管厚爱。 (葛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