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常州市纪委陆续接到多件关于G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黄某某的举报信。当时于书记刚刚接任市纪委副书记,他对我们指出:“该案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决不允许蛀虫腐坏,同时,为了不影响工程建设,一定要把初核做扎实。”在于书记领导下,这个案件在初核阶段,在没有一份本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条件下,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2018年3月,黄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到案后,短短5天,他就交代了自己的主要问题。但于书记却没有松劲,要求我们针对黄某某在不同阶段的心理反应,如对抗阶段的侥幸心理、动摇阶段的矛盾心理、交待阶段的畏罪心理,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其进行心理疏导。
于书记以人为本的办案理念令我记忆深刻,他在审讯时注重纪、法、情、理交融,纪法功底深厚,才有底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时,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黄某某患有疾病,我们安排了周到的医护保障。在解除留置前,专案组临时党支部为黄某某召开了一次特殊的组织生活会。人性化的办案方式,令黄某某对办案人员充分信任,他写下近万字的《悔过书》,对所犯错误进行了深刻剖析、真诚忏悔。此案也成为了常州市监委成立后办理的留置“第一案”。(口述:常州市纪委监委第二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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