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于书记多年默契配合,但是曾经为了办案把握的尺度不同,有过一次较大的分歧。2009年,于书记在市纪委工作,而我在市检察院反贪局,当时市纪委和市检察院协作查处某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根据调查情况,于强认为该名干部违纪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且态度较好,应以教育挽救为主。而我则认为应当以此为切口,继续深挖细查。当时,我把想园大门关了,一定要跟他辩个清楚。这两年我再回头想想,觉得他当时的做法是对的。这个案子用纪律的方式处理,效果远远大于刑事处罚,更能够帮助、挽救一个领导干部。那时候还没有“四种形态”,但是他坚守的工作原则恰恰体现了“四种形态”。最终,经过进一步查核和研判,该案确实不足以成为刑事案件,该名领导干部受到党政纪处分。(口述:常州市监委委员 王亚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