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两周年之际,我重新学习了《监察法》,结合这两年的工作实际,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研读,进一步加深了理解和把握。
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监委首要职责是监督,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正是监委加强监督的题中之义。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委要强化监督预防,对其依法依规履职、秉公廉洁用权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敲响警钟,细心发现问题,全力提醒纠正,防止公职人员的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内、放在监督的视角下,让权力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实现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委同纪委合署办公,能有效解决监督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形成监督合力,扩大监督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增强监督实效,将全覆盖的威力和效果真正释放出来。感受最深的是,以前不是党员的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协警协勤等多类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处于监察盲区。特别是群众反映村民小组长问题的信访举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该几类人员违纪但又不构成违法时,只能按照各种相关管理规定或办法进行处理,处理时也不尽规范,不能让违纪人员心服口服。国家监察法出台后,清除监察盲区,可以提高处置效率,同时确保处置方式、过程、结果规范合法。
通过学习监察法,对监察法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对法律条文的丰富精髓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做到学思用贯通,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