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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学习心得
发布日期:2020-02-27   来源:天宁区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共10章58条,分别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中工作要求和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规则》的制定,既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又是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客观要求。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旧严峻复杂,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日益提高,如何更好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规范高效地开展信访举报工作,这成为了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只有认真学习领会《规则》,真正读懂、吃透并融入到工作中去,我们的业务水平才能得到不断提升,进而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意义。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群众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监督权利。《规则》的出台,对党员、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作出规范,必将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为我们开展工作提供了遵循。作为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干部,应更加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按照《规则》开展好检举控告工作。要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俯下身来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来开展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只有正确行使好监督执纪执法权,才能全力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反腐败工作进入新阶段。

二是深入分析研究,逐条落实到位。在学习的过程中,应结合《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性、系统性地掌握。对于程序性规定要认真分析,结合实际,寻求方法,严格落实。如《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应当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而按照以往的流程,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类信访件均由信访举报部门按规定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再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转相关的监督检查部门。这个程序上的改变,大大提高了信访的流程效率,但如何尽快改变现有流转方式,则需要信访部门做好牵头协调,组织部门联动,加快调整步伐。针对以往办信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承办部门反馈不及时的问题,《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这条规定不仅强化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制约和监督,也进一步确保了信访举报的闭环管理。信访室应将《规则》中涉及其他相关科室的规定一一列出,逐个对接,确保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熟练掌握,并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进而提高有效性与可操作性。

三是抓住规则重点,优化信访工作。纵观《规则》全文,关于信访督办、筛选研判、失实澄清等内容为其中的重点内容。如《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该条款既对督办方式作出了明确,还对督办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切实加强了对检举控告工作的检查督办。《规则》第十七条中,要求监督检查部门不得随意处置检举控告,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属于受理范围的在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分类处置。该条款体现出,不仅信访部门要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监督检查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对检举控告的筛选和研判。在失实澄清方面,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既体现了我党对党员干部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人文关怀,还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但以往因缺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我们只能较为审慎地探索实施澄清正名。根据《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该条款就为失实澄清案件的开展提供了正确的依据。(韩晓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