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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案件审理室的一天
发布日期:2020-01-21   来源:金坛区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紧闭的窗户、严实的窗帘、成堆的案卷……清晨,打开办公室的大门,里面的气氛紧张而严肃。

不错,昨晚又是一夜“暗战”。现在每个人手上都有五六个案件,很多的案卷材料需要审阅,有的事项需要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委和组织部门的意见,有些问题须请示上级党委和纪委,等待批复……

“昨晚回去以后,我又反复思考了一下,我认为公安干警未经批准私自出境的行为,应当属于违反工作纪律。”一进办公室,小张就迫不及待地说。

“我始终认为警察未经批准私自出境,违反的是组织纪律。”徐主任立马表示不同的看法。

“我认为政法行业特殊,对干警行为有专门约束,未经批准私自出境,一是没有按照规定上交出境证件,违反了工作纪律;二是未经批准出境又违反了组织纪律,属于两个错误”。吴副主任边说边翻出了法条依据。

……

这几天,大家围着这个问题绞尽脑汁,翻资料、查案例、听意见……

“叮铃铃,叮铃铃……”来不及多想,一声声急促的电话铃声打断了我们的讨论。我知道,新的一天、新的工作开始了。

“请问,是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吗?有个问题想咨询下。”来电话的是某街道的纪检专员。“被处分人外出长期未归,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本人,怎么办?”

“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党员违纪案件,处分决定应当送达本人。如受处分人员叛逃,出走在国外或者在国内私自外出长期不归,一时无法通知本人时,在宣布处分决定生效后,可暂不通知本人,但应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可以通知书立即通知本人。”我随即给予肯定的回答,并一一记录在答复咨询登记本上。一看,这已是2020年业务咨询答复第129号了。

像这样,有明确的条例规定的,答复相对简单而迅速。但很多时候,各单位咨询的都是一些“疑难杂症”。

“大家好,又来向‘法师们’求助了。”我抬头一看,原来是某乡镇纪委的徐书记。大前天,她遇到一个难题,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严重,按照2018年党纪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是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纪委是否可以直接作出这个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这个问题平时很少见,且无具体规定,一时难以答复。于是,徐主任答应过两天答复他。

“对你咨询的这个问题,我们查阅了很多资料,室里也认真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初步意见,请示了市纪委,最后形成的意见是纪检机关不宜直接作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因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属于纪律处分的法定种类之一,且根据党章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展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均需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如果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取消的决定,将会侵犯预备党员所在支部其他党员的表决权。立案审查的纪检机关如果认为需要取消资格的,可以向有关党组织发出纪检建议,由相应党组织讨论决定。”

“好的,谢谢,有时间欢迎多来基层指导。”

一天下来,我们几乎就是在不断地答复咨询、接受咨询、查阅资料、自由讨论、向上级和专业人士请教……

对此,有人也许会产生疑问,案件审理室的工作不就是专门审理案件么?

案件审理室是纪委监委案件处理的关口和出口,承担着全辖区案件质量的审核把关职责。审案只是审理部门履行把关职能的形式之一,更多的时候,对全区办案的业务指导、质量把控和纪法贯通才是审理履职的重头戏。

因为上班时间前来咨询的人很多,案件审理的阅卷工作只能加班加点。白天还热闹繁忙的办公室,一到晚上,就“变了脸”,静寂严肃起来。大家都埋头在厚厚的案卷材料中,一边翻阅,一边记录。办公室里最大的声音是频繁地纸张翻动声和快速地敲打键盘声。

“哟,这么晚啦!休息吧,明早还要到检察院商讨移送司法留置案件。”我们边走边讨论,走出办公大楼,门卫像往常一样微笑着向我们打招呼。此时,已经是深夜11点多钟了。(徐国强 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