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桂林村原党总支书记雷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经查属实后,镇纪委通知他到场进行审理谈话,他却多次以各种理由推托。镇纪委和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通过多种方式对他进行教育都未见效。
像雷某这样的情况,在基层并非个例。
“一些农村基层党员违纪案件,大多案情简单,比如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违反行政法规或失职失责等,证据材料充分,按照正常程序早就应该结案。但是由于违纪党员不配合,不肯见面履行相关手续,案件办理不得不搁置。”溧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纪国庆说。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纪国庆介绍,溧阳市纪委监委实践中发现,一些基层党员长期在外经商、务工,与党组织联系较少。因违纪问题被基层纪委要求见面时,有的借口路途远不方便,表示“等什么时候回去了再接受处理”;有的不理解,说“一点点小错误,已经罚过款了,怎么还要给党纪处分”;有的觉得无所谓,让纪委“随便给个什么处分都行”。
“对这种‘老油条’,以前大多只能通过做思想工作使他们配合处理。”溧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毛建国认为,这样做不仅影响办案时效,还严重破坏了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甚至会助长一些人的侥幸心理,让他们觉得不配合就能逃避处分。同时,也容易使群众误解纪委不作为,没有一把尺子量到底,不利于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
借鉴司法审判领域相关做法,溧阳市纪委于2018年10月出台了《关于对基层党员违纪案件实行缺席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对基层纪委查办的违纪案件,在被审查党员无正当理由缺席的情况下,也可依规依纪依法认定违纪事实、作出党纪处分。
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适用“缺席审理”?一是被审查党员组织关系在村(社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二是基层纪委已掌握被审查党员涉嫌违纪的充分证据,三是被审查党员接到通知后拒绝见面,不配合审查处理。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秘密和个人重要隐私的案件不适用“缺席审理”。需要实行“缺席审理”的,由基层纪委提出,并附全部案件材料,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审核后,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后实行。
为保障被审查党员的正当权利,不影响程序公正,该办法除明确规定适用条件、操作程序外,还设定了若干项保障性条款。其中,实行“两次公告”,即对“缺席审理”的案件,公告被审查党员违纪事实和处分决定,第一次公告期限为二十日,第二次公告期限为十日。公告期间,案件知情人可针对公告内容提供证据、提出申辩或发表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意见建议。在第一次公告期间或期满后作出处分前,如果被审查党员转变态度,配合调查处理,则转入正常程序办理。
天目湖镇纪委将该办法的内容传达给了桂林村时任党总支书记和雷某,曾经“打太极”的雷某发现这下赖不掉了,主动来到镇纪委接受处理。
该办法实施以来,溧阳市9起此类案件中,已有7名党员转变态度配合处理,7起案件向正常程序转化并已审结。其中,3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4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罗君)